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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1996-006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1996〕6号 | 公开日期: | 1996-03-20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顺利实施“九五”计划开好局、起好步,现就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快结构调整,形成杭州工业新优势。 (一)根据杭州市“九五”发展计划和2010年的远景目标纲要,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要重点培育大型精密及成套机械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家用电器、电子通讯、精细化工和医药、化学纤维等六大产业,使之逐步发展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同时加快改造优化轻纺、丝绸、食品、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光机电子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形成我市工业新的发展优势。 (二)择优扶强,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带动一批企业的改组和发展,形成规模经济。同时,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集团企业和在全国同行业中领先的“小型巨人”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与支撑作用。 (三)积极鼓励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高、产品发展前景好的优势企业以股份制形式实行强强联合,或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和兼并劣势企业及困难企业,促进存量资产合理流动,以逐步形成一批以资本为纽带,具有较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并有效地带动一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推动企业联合兼并,加快结构调整,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严重、负债率高、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款的企业,经贷款的银行核实同意,予以免收被兼并企业所欠贷款的加罚息,并可部分或全部免收原欠银行贷款式的利息。在兼并企业承担并落实的计划还贷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停息挂账。 2、为帮助解决企业兼并后短期内的一些困难,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经银行批准,可在计划还款期内予以减息。对因兼并引兼并企业支付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困难,经银行批准,可采取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账处理;实行工效挂钩的兼并企业,确因兼并企业而导致利润减少,经济效益指标下降,且影响数额能予准确计算的,经当地财政、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在年终结算中单列一块工资额度予以照顾,但不调整基数。 3、经征得有关债权人和投资主体同意,可将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部分的债务转移给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如转移的债务属银行贷款的,经银行批准,可制订分期还款计划,在计划还款期内实行停息挂账。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属地方财政“拨改贷”资金和其它基本建设投资的本息余额,经市计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归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借同意,市政府批准,可转作国家投资。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归速成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借款,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也可以转为投资。 4、被兼并企业中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实行离岗退养。其原有离退休职工,应纳入兼并方离退休人员管理体系。 5、兼并双方均为国有企业,且被兼并企业改组后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适当返还被兼并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的新增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或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改组后企业的发展和归还被兼并企业原欠的贷款。 6、兼并企业通过批租方式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在批租期内属于企业法人财产,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参股土地资产转让、出租、抵押,根据市体改委、财政局、土管局《关于杭州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处理。土地转让和房屋等不动产及水、电等生产要素的过户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或免收。 7、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含)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实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由劳动部门在再就业经费中给予企业补助、低息借款等形式的支持。 (四)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对小企业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对一些产品有市场、经营管理好的小企业,要给予必要扶持,通过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加强管理,使之逐步发展壮大为“小型巨人”企业;对效益不好的小企业,可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对难以从整体上搞活的小企业,可将部分有效资产从母体中分离退出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小企业,可实行拍卖、出售或依法破产。 (五)继续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利用外资工作要在保持总量增长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水平上来。按照国家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兴办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创汇高的企业。要重点加对境外大财团、大公司的招商引资工作,争取重大项目建设在利用外资方面有新的突破。要努力办好现有三资企业,鼓励他们多创效益。对三资企业中的得税大户和出口创汇大户,在能源、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做好外资企业税收稽查工作。 对外贸易要认真实施以质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在巩固和发展轻工、丝绸、服装、工艺品等传统优势产品出口的同时,努力扩大机电成套设备出口。银行对自营出口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流动资金要给予支持,鼓励自营出口企业增设外贸窗口。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自营外贸,凡基本符合条件的,都要帮助申报,争取外贸自营出口权。 二、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工业发展。 各工业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我市“九五”工业结构调整战略为目标,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要从过去注重、铺新摊子、上新项目,转到主要依靠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上来。并发展集约化经营,真正走多品种子、高质量、高效益的发展路子。为此,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企业应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高度,按照有关规定提足用好折旧基金,以保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在核定资产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企业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应用好技术开发费按实列成本的政策。新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以下生意 称重点骨干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销售收入1%的可提足1%,超过1%的按实列支。 (三)市政府把每年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基金,按工业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纟上年新增部分而建立的技术改造统筹资金,以及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收益集中起来,重点用于市支柱产业和新业产业发避孕药及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 (四)重点骨干企业因调整结构和技术改造需要新征用地,属省重点技改项目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1994]144号)执行。重点骨干企业中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技改项目和旧城改造需搬迁的企业,其土地批租费中的拆迁成本费和级差地租两部分按先批租后返回的原则执行。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或即交即返。经批准返回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五)银行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债券发行给予予优先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原则不上浮。为保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尽快投产、达产,项目承贷银行对项目新增能力所需配套流动资金优先给予安排。 (六)工业企业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和推进技术进步而进行改造、迁建、转产,在符合城市面上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厂区内进行综合开发涉及出让土地的,由土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出让。其土地级差地租经批准可全额或部分返回给企业,用于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七)优势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进行结构调整,所需资金除由企业自筹外,经批准可优先发行企业债券。各级银行对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应予以积极支持。 三、 认真实施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 坚持以城市为依托,按照“增资、改造、分流、破产”的内容,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入手,把企业的转机建制与优化国有资本结构结合起来,多渠道增加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和生产经营资金,减轻企业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一)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其国有股所得红利,视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借给企业有偿使用,增资扩股时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返还给企业。其中资产负债率较高又确需重点扶植的骨干企业,视财力许可,可再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顶上国有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要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在企业自被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返回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所得税务局返还部分,同级财政部门可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按季预拨,预拨数不得超过应拨数的80%,年终统一清算。所科税返还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待调整企业资本金时一并计入国家股权。 (三)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重点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对授权的资产享有自主经营权,其国有资产留成收益用于企业的再投入。 (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对改制以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潜亏及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时,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先冲销企业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国有资本金。由于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吊账的,可以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总行审查批准核销。 (五)企业亏损挂账中属经营性亏损的,按《企业财务通则》、分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等规定,属1993年年底前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3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属1993年年底后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5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对政策性亏损占用的银行贷款,经有关银行同意,可不按挤占挪用用贷款加收利息。 (六)企业之间的债务,经企业双方共同协商,并经双方出资者批准,可依法定程序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经债权人认可,并经有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批准,债务较重的国有试点企业可试行债务转移和重组,将部分债务转移给该企业投资主体或中介性投资机构,变成对该企业的投资,相应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七)允许企业按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依法通过吸收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将企业改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但国家明文规定的有关行业和企业,国家必须控股。 (八)点企业职工出资购飞翔本企业的部分资产或投资参股。同时允许企业根据睚身发展的需要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股权置换形式,由优势企业对其进行控股或参股。双方股权置换方案,应经市各有关部门或出资者审核批准。 (九)试点企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依法出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部分产权。其出让收入,除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或经评估批准的技改项目投入外,其余由市财政集中,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结构调整等。 (十)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出售市属微利、亏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其所得收入由政府专项用于补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资本金。 四、 突破难点,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一)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进度。按照“分类指导、梯式推进、重点突破、逐步深入”的原则,扎扎实实地组织好列入国家和省市的确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方案已批准的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待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企业和杭州西湖丝绸有限公司要切实按方案实施,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与此同时,要集中精力抓好其他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制订、论证和实施工作。试点工作要本着大胆控索,勇于实践的精神,力争在解决难点、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二)企业要按照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加快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条例》,积极推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妥善解决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 1、做好企业发挥区位、人才优势,利用后勤服务机构开办二、一产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含就业转失业的社会失业人员)。在所科税征管上,按本文第一条第七款执行。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不满30%的,根据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按年人均1500元的标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2、鼓励本地其他企业吸收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使用试点国有企业1名下岗待业人员,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年扣减1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本地其他企业招用试点国有企业的大龄下岗待业人员。凡企业招用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下岗待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试点国有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安置费,费用可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4、试点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待业人员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办第三产业或以其他方式开展生产自救的,经劳动部门批准,用生产自救费适当给予有偿扶持。 5、允许试点企业下岗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下岗待业人员合伙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愿意与企业脱钩 的,原企业可按不低落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的待工生活补贴;也可按每满1年工龄,给付1个月上年底本人月工资收入70%的补助费。所需费用可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6、试点企业下岗待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和单位同意,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职工可以到社会上从事出有收入的劳务,也可以从事合伙经营、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申领工商执照。 7、鼓励企业对下岗待业人员开展转岗培训,为再就业创造条件。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在师资、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帮助;经费上有困难的,可按下岗待业人员生活补贴费10%以内的标准从企业管理费用中按实列支,也可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用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扶持。 (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 1、企业办的中学、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教育部门接收。但企业在移交时应将教育投施、场地、校舍、师资成建制无偿划转。对划转后的学校,企业原承担的教育经遇应在一定时限内给予保留,政府亦给予一定的扶持。具体办法由企业和市、区有关部门商定。 2、企业办的医院业务上接受卫生部门管理,以利于提高技术水平和改善医疗设备,进而办成规范化医院。条件具备的厂办医院,可对社会开放,或办成专业医院的分院。 五、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市属其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区、县(市)属有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也可参照本意见基本精神制订实施办法,经批准后执行。 |
1996年0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