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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1 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 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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