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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不服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案

市人力社保局    2015-09-28 16:17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31日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而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1971年10月赴黑龙江合江地区莲江口农场支边,1979年1月返杭后于1979年10月就业,工作单位浙江商业机械厂(隶属原浙江商校校办工厂)。该单位于1993年1月至2000年12月给我办理了参保,其间因经济问题在2000年12月将我行政开除,处理决定为浙江商校。本人于2015年1月退休,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准由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其核准表主要内容是缴费年限为22年1月,其中视同工龄及缴费年限为0年0月,月发放养老金为1370.50元,对此表认定不服,提出异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身份;(2)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1年10月赴黑龙江支边并于1979年1月返杭,后于1979年10月起进入浙江商业机械厂工作,直至2000年11月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有关规定被开除。申请人于1993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至2015年1月退休,实际缴费年限为22年1个月。根据《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其被开除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为22年1个月。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的决定依据充分,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表,拟证明经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为22年1个月,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2)《关于同意给潘某开除处分的批复》(浙商校[2000]117号)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于2000年11月30日被单位开除;(3)《关于上报对潘某经济问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请示》(浙商机[2000]019号)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于2000年11月30日被单位开除;(4)《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政策依据。
  经审查,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定:
  1、证据(1)证明申请人身份,本机关采信;
  2、证据(2)证明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本机关采信。
  经审查,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依据作以下认定:
  1、证据(1)证明经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为22年1个月,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本机关采信;
  2、证据(2)证明申请人于2000年11月30日被单位开除,本机关采信;
  3、证据(3)证明申请人于2000年11月30日被单位开除,本机关采信;
  4、证据(4)证明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政策依据,本机关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本机关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申请人1955年1月27日出生,于1971年10月赴黑龙江支边并于1979年1月返杭,1979年10月起进入浙江商业机械厂工作,2000年11月因经济问题被开除。申请人于2015年1月办理退休,被申请人核准申请人自1993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至2015年1月退休,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2年1个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决定依据不足。浙江省《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人于1993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000年11月因经济问题被开除,2015年1月办理退休,其间已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其缴费年限的计算应当按在受开除处分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人除名前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不当。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0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2年1个月的缴费年限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31日作出的潘某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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