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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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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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和杭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补贴对象 |
原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以下统称“部分延缴人员”)。 |
二、补贴标准 |
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1/2。 |
三、补贴期限 |
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最晚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 |
四、申报享受补贴的手续 |
部分延缴人员凭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填写《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
(一)《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延期缴纳联系单》; |
(二)注明“延期缴费”的《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缴(变更/中止)委托书》; |
(三)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计算机系统中查询,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上注明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业务专用章。 |
五、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
(一)申请 |
部分延缴人员在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
2、《部分延缴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 |
3、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
(二)审核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
(三)拨付 |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
六、其他 |
(一)部分延缴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二)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关于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7号)同时废止。 |
(三)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
附件: |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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