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局,总工会,财税局,市级各单位:
杭州市劳动局、财政税务局、总工会杭劳薪[1991]75号、杭财工[1991]197号,杭总工[1991]58号文《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贯彻以来,对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企业职工死亡后,其子女和弟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年龄在原规定十六周岁的基础上放宽两岁;在普通高校、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上述人员,其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可延长到在该校学习结束止。
二、原“对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计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标准工资或离休、退休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上述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起执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