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 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41号)和《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9]100号)精神,为有效处理劳资纠纷,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 管理,规范应急周转金使用,特制订《杭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5]41号)和《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9]100号)精神,为有效处理劳资纠纷,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管理,规范应急周转金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解决因企业经营者拖欠职工主要是农民工(下同)工资造成其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职工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途费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一)因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二)因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三)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的筹措。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财政部门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上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应急周转金的具体额度标准为:市本级不少于500万元,区、县(市)不少于200万元,街道(乡镇)不少于5 0万元。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的支付原则。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结合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发生的欠薪由各级政府建立的应急周转金负责垫付。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的发放与列支。应急周转金使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登记。应急周转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对符合垫付范围且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或其它原因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或发给临时生活费、路途费。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一)因企业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等,由该企业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偿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执行法院收回应急周转金的垫付部分,直接偿还应急周转金。因企业破产的,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中清偿的职工工资中划转偿还应急周转金。(二)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
第九条 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垫付应急周转报告制度。对发生涉及职工50人以上或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在启用应急周转金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的24小时内,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 应急周转金属应急预案机制,不对外公布。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