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确保其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经研究,决定在现有医疗保障待遇基础上,对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作适当调整。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其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复发导致的并发症,因病情需要,可适当扩大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之外的治疗性西药(不包括非治疗性药品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免疫制剂)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限门诊治疗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下,住院治疗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下)。 |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复发导致的并发症所需的检查治疗,应在市级医保定点的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就诊,其扩大使用医保之外的治疗性西药和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扩大使用的相关医疗费不列入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 |
三、按照杭人社发[2011]165号文件精神,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管理,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
四、本通知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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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
2014年12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