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6 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企业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实行代发提出如下办法: |
一、统筹外项目费用代发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
统筹外项目费用是指在养老保险基金之外,由企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补(津)贴项目费用。 |
凡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统筹外项目费用的退休人员及所在企业,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纳入代发的范围和对象。 |
二、实行代发的统筹外项目及费用标准 |
(一)下列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 |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省、市定生活补贴; |
2、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荣誉津贴; |
3、市、区属企业退休担任厂级领导的人员生活补贴; |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津贴; |
5、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规定加发的待遇补差费用; |
6、房租补贴 |
(二)统筹外项目费用标准依据省、市文件规定执行,现行标准见附表一《企业退休人员部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费用标准表》。办理移交手续时如项目标准发生变动,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
三、统筹外项目费用的缴纳 |
(一)对列入代发范围的统筹外项目费用,按照退休人员实际享受的项目和标准由所在企业(含退管中心)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
(二)统筹外项目费用由企业根据上月本单位符合享受统筹外项目费用条件的退休人员人数、相关项目和标准,按缴费时当月退休人员实际年龄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缴费时已满70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缴。 |
(三)企业(含退管中心)缴纳统筹外项目费用时,需填报《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补(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补(津)贴发放对象情况表》(见附表三)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由企业一次性缴清。 |
四、企业缴纳的统筹外项目费用列支渠道 |
(一)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已从国有(集体)资产中提留统筹外项目费用的,应从提留的资金中列支。企业改制时未作提留或提留不足的,有国有(集体)资产的从国有(集体)资产收益中列支;没有国有(集体)资产的,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
(二)其他各类企业以及企业改制后新增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统筹外项目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
五、统筹外项目费用的发放 |
(一)企业(含退管中心)按规定一次性缴清统筹外项目费用后,其退休人员的统筹外项目费用次月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随基本养老金一并代为发放。 |
(二)企业(含退管中心)暂时无法一次性缴清统筹外项目费用的,其退休人员的统筹外项目费用继续由企业发放,同时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筹集资金缴清费用实现代发。 |
六、统筹外项目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
(一)企业(含退管中心)缴纳的统筹外项目费用按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对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的统筹外项目费用在审核后及时拨付。今后实际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
(二)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后,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对统筹外项目费用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统筹外项目费用按时足额发放。 |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费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统筹外项目费用的支出管理。 |
七、其他 |
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后,项目、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
未列入本办法规定代发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统筹外项目费用以及其他福利补贴项目,仍由企业负责发放。 |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
附件:1、《企业退休人员部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费用标准表》(略) |
2、《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代发情况汇总表》(略) |
3、《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代发对象情况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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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企业退休人员部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费用标准表 |
项 目 | 支付标准 (每人每月) | 执行文件依据 | 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老 工人省、市定生活补贴 | 省定生活补贴:每月210元; 市定生活补贴:120元。 | 杭劳险[2001]113号 |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津贴 | 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月80元;三、四等奖每月50元; 省、部级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每月30元 | 杭人[2000]161号 杭劳险[2000]145号 杭财社[2000]417号 | 厂级领导生活补贴 | 1982年底前担任厂级领导,1994年底前退休的人员。 副市(地)级企业正职每月180元; 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县(处)级企业正职每月160元; 县(处)级企业副职、党委建制企业正职每月140元; 党委建制企业副职、总支建制企业正职每月130元; 总支建制企业副职每月120元; 支部建制、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每月100元。 | 杭劳社险[2004]24号 |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津贴 |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5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30元; 1956年至1964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100元; 市劳动模范,每月80元,1990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 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 杭政办函[2004]100号 | 国有企业办 中小学退休 教师按规定 加发的待遇 |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同条件人员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其所在企业补足发给。 | 浙政办发[2004]12号市政府文件待发 | 房租补贴 | 按杭政办发[1993]2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房租补贴。每月按1992年3月本人计贴工资额的3%发给。不足3元的按3元发给。 | 杭政办发[199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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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