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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16-032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劳险〔1998〕168号 | 公开日期: | 2016-05-23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 |
关联类型: |
各区、县(市)劳动局:
为解决从事个体经营的“五八城迁”子女的工龄问题,经研究决定:满16周岁的城迁子女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到“农转非”的这段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但其“农转非”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均应参加养老保险,凭就地“农转非”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
19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