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要求将下沙农垦场部分城迁子女家属招工前的工作时间视作缴费年限的请示》(杭经开人[2001]0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城迁子女的配偶和子女按市委[87]42号文件规定将户粮关系迁入农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但并未正式办理招工手续,所以不能将在农场务农至办理招工手续前的时间视作缴费年限,也不宜采取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方式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工龄问题。 |
请你们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
关于下沙农垦场部分城迁子女的家属要求将招工前的工作时间视作缴费年限的处理意见(备忘录) |
下沙实业总公司(下沙农垦场)因农场进入改制阶段,一部分城迁子女的家属要求将他们从户粮关系迁入农场起至招工前在农场务农的时间视作缴费年限。下沙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就此事行文《关于要求将下沙农垦场部分城迁子女家属招工前的工作时间视作缴费年限的请示》(杭经开人[2001]057号)专题请示我局,要求按临时工的有关政策,办理视作缴费年限或以补缴养老保险金的形式,解决这部分城迁子女家属的工龄问题。 |
经调查,下沙实业总公司(下沙农垦场)于1987年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处理一九五八年城迁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市委[1987]42号)文件精神,将城迁子女家属的户粮关系迁入农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并于88-93年根据当时的招工政策陆续为城迁子女家属办理了招工手续。现因农场进入改制阶段,这部分人要求将他们从户粮关系迁入农场起至招工前在农场务农的时间视作缴费年限。我处研究后,答复如下: |
城迁子女的配偶和子女按市委[87]42号文件规定将户粮关系迁入农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但并未正式办理招工手续,所以不能将在农场务农至办理招工手续前的时间视作缴费年限,也不宜采取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方式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工龄问题。 |
根据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被用为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复[1991]48号)文件规定。下沙实业总公司(下沙农垦场)城迁子女的配偶和子女只能从其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月开始计算工龄。 |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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