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明确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享受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 | |
凡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属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1982年底前任厂级领导,1994年底前在厂级领导岗位(包括享受厂级领导待遇的协理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退休的人员,列入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 | |
厂级领导包括厂党委书记、副书记,厂长、副厂长,以及厂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专职工会主席,以及享受厂级领导待遇的协理员、调研员等。 | |
二、生活补贴的标准 | |
原任副市(地)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发给18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发给14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建制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发给130元;原任党总支建制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原任党支部建制、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发给100元。 | |
三、发放对象的认定和审批 | |
符合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条件已经审批并发放待遇的人员不再重新审批。新增发放对象,由所在单位认定,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复核。凡列入市财政支付生活补贴的对象由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 |
四、资金列支渠道 | |
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支付,在“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中列支。 | |
企业转制、破产的,按以下意见处理: | |
1、原为国有企业,转制时对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已作提留的,今后仍由转制后企业承担。 | |
2、转制后的国有独资企业,不论转制时对企业厂级领导生活补贴是否提留,均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 | |
3、原国有企业在转制时未对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予以提留的,凡转制后企业有国有股的,应由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无国有股的,可由企业按规定提出人员名单,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在养老保险后备金中支付。 | |
4、享受企业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退休前所在企业或补贴原发放单位破产、撤消、解散、歇业的,应按照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数、标准,计提至75周岁,一次性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部分企业资产难以计提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在养老保险后备金中支付。 | |
本文从下达之月起执行。根据本通知规定发放厂级领导生活补贴后,原杭劳险[1997]210号、杭劳社险[2002]141号文件停止执行。 | |
2004年0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