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级各单位:
由于用人单位生产、人员、产品结构等客观情况的变化,部分职工从原管理岗位调整到生产岗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的企业女职工年龄已超过50周岁的,可否按调整后的岗位退休问题随之而来。现经研究,通知如下: | |
一、凡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内的,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原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合同,同时需经劳动局仲裁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 |
二、凡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职工要求按工人岗位退休的,需经本人提出要求转为工人岗位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变更原合同中管理岗位为生产岗位的协议书,企业凭上述书面证明和职工退休的其他材料,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 |
1997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