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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16-03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16〕24号 | 公开日期: | 2016-05-04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16-0006 |
关联类型: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杭州市财政局 | |
2016年1月29日 | |
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 |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规范我市公益性岗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政策性帮扶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指持有效就业援助卡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 (以下简称政策享受凭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一、“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原则 | |
“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行政村)规模、人口总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 |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三类岗位”范围,适度控制“三类岗位”的规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严格控制政策性帮扶岗位数量。 | |
二、 “三类岗位”范围 | |
(一)公益性岗位 | |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管理的,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岗位。包括: | |
1. 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协理、用工监测统计等。 | |
2. 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社区(行政村)医疗卫生协理。 | |
3. 基层民政助老助残服务类岗位:社区(行政村)助老助残服务。 | |
4. 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社区(行政村)保安、保洁、保绿、居民活动室服务等。 | |
5. 其他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的岗位。 | |
(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 | |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管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专门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岗位。 | |
(三)政策性帮扶岗位 | |
政策性帮扶岗位是指由政府和社区(行政村)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行政村)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社区服务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一种过渡性、临时性、救助性、保护性岗位。社区政策性帮扶岗位为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的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助残、就业援助、卫生协理、物业维护、居民活动室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协管等岗位。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为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上岗的就业援助、护林防火、治安巡逻、辖区保洁保绿、助老助残、公用设施维护、村道养护等岗位。 | |
三、“三类岗位”开发 | |
(一)公益性岗位 | |
各区要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应先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区人力社保部门可按规定确定一家或一家以上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 | |
承接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向岗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认定(复核)表》(附件1)。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区人力社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 |
(二)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开发 | |
物业服务企业开发社区“三保”岗位的,应向岗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认定(复核)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确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 |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岗位认定每满12个月后的60日内向岗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岗位年度复核申请,并填写《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认定(复核)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按岗位开发认定审核流程、时限进行复核。物业服务企业不申请复核或复核不通过的,不予享受政策。 | |
(三)政策性帮扶岗位 | |
社区(行政村)确需增加政策性帮扶岗位的,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在计算机系统中填写相应表格(社区政策性帮扶岗位填写《市区新增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岗分布表》和《市区新增政策性帮扶岗位人数审核表》,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填写《市区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开发(新增)申报表》),并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初审同意后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 |
四、“三类岗位”上岗手续 | |
“三类岗位”均应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上岗,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家庭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上岗。 | |
(一)公益性岗位 | |
承接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初次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承接单位应委托岗位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承接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 |
(二)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 | |
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招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初次上岗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岗位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 |
(三)政策性帮扶岗位 | |
1.申请 | |
要求上岗的人员应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岗承诺书。 | |
2.公示 | |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初次上岗的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行政村)分别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 | |
3.上岗 | |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出具《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告知书》(附件2)。上岗每满12个月,须再次提出书面上岗申请。初次上岗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计算机系统中将上岗人员就业状况输入“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上岗人员的政策享受凭证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保管。 | |
4.调岗 | |
上岗人员不应随意调整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岗位的,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和上岗人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由新岗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办理上岗手续。 | |
5.退出 | |
上岗人员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上岗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营业证照等不符合上岗条件的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视作退出政策性帮扶岗位;严重违反纪律或政策性帮扶岗位相关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社区(行政村)及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应当退出政策性帮扶岗位。 | |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将 “三类岗位”上岗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以及监督电话等在专门设立的“三类岗位”上岗人员责任公示栏公示,并建立“三类岗位”上岗人员的责任公示管理台账。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对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增减或责任区域变动等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调整。 | |
五、“三类岗位”上岗人员待遇 | |
承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各区应根据实际对政策性帮扶岗位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 |
鼓励承接单位提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人员月工资应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0%;社区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月劳务性费用合计应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的月劳务性费用合计应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0%);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的月劳务性费用合计应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 |
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上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统一代缴。 | |
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可参照企业高温作业工人标准享受高温津贴;参照有关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上岗补贴;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施年休假制度;参照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办法实施健康体检制度。 | |
六、“三类岗位”补贴内容、标准和期限 | |
(一)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 |
(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每人每月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70%、区承担30%。 | |
(三)社区、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每人每月分别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110%给予综合补贴; 出现工伤致残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国家、省工伤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出现在非在岗时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 |
(四)“三类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上岗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 | |
对2016年1月底前已在政策性帮扶岗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的人员,在岗期间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的,可允许其继续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其中,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在岗期间经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安排到公益性岗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的,也可继续享受相应补贴政策。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符合“三类岗位”上岗条件。 | |
七、“三类岗位”补贴申请 | |
(一)公益性岗位 | |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季受理”。承接单位应先行按时足额支付上岗人员相关待遇,在每季首月15日前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请上一季度的补贴。申请资料如下: | |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 |
2.《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领名册》(附件3); | |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营业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 |
4.人力社保、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 |
(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 | |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季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先行按时足额支付上岗人员相关待遇,在每季首月15日前向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上一季度的补贴。申请资料如下: | |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 |
2.《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 |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人力社保、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 |
(三)政策性帮扶岗位 | |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每月5日前(逢法定休息休假日顺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 |
(1)综合补贴 | |
①《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 |
②《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补贴申领名册》(附件 4); | |
③《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告知书》复印件; | |
第二次以后申请,无需提供③。满12个月后继续上岗的,需再次提供。 | |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需附下列资料: | |
①《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 |
②杭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 |
(3) 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需附下列资料: | |
①《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 |
②《政策性帮扶岗位死亡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5); | |
③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④申领人(遗属)与政策性帮扶岗位死亡人员的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⑤申领人(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八、“三类岗位”补贴审核、拨付 | |
(一)公益性岗位 | |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 | |
(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 | |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收取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在《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领名册》上签署证明意见后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通过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 | |
(三)政策性帮扶岗位 | |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和《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审。 | |
“三类岗位”审核应侧重上岗人员的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发放、政策享受期限、证件有效期等情况。 | |
“三类岗位”补贴拨付均采取“分级拨付”的形式,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核拨给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 |
九、“三类岗位”监督管理 | |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将“三类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稳妥实施;应健全“三类岗位”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补贴资金筹集、审核、拨付等工作。各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制定辖区内“三类岗位”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并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三类岗位”资金需求;负责区级补贴资金筹集、审核、拨付等工作;做好“三类岗位”开发管理的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应结合实际牵头建立健全政策性帮扶岗位考核考评制度,并上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负责“三类岗位”岗位认定、开发、管理等工作;统筹做好上岗人员的培训等工作。社区(行政村)应配合街道(乡镇)建立健全政策性帮扶岗位考核考评制度;负责“三类岗位”开发管理的具体实施;做好上岗人员的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 | |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类岗位”补贴申请的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 | |
十、其他 | |
(一)“三类岗位”上岗人员不得出现重复享受其他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情况。 | |
(二)对在6个月内经就业转失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重新被原承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承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录用,且由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内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 | |
(三)对2016年1月底前已按原政策规定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和社区助老助残岗位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给予上岗期间的政策性帮扶岗位补贴。 | |
(四)社区助残员服务内容、上岗人员条件、劳务性费用标准等按《关于进一步拓展残疾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通知》(杭残联教就业〔2012〕101号)规定执行。 | |
(五)《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关于印发〈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1号)、《关于拓宽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及上岗人员对象的通知》(杭劳社就〔2011〕46号)、《关于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就〔2011〕63号)、《关于建立杭州市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421号)文件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 |
(六)各城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
(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 |
附件:1.《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认定(复核)表》 | |
2.《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告知书》 | |
3.《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 |
4.《市区政策性帮扶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