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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16-0339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1〕277号 公开日期:2016-07-19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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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社局    2016-07-19 20:54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杭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方针政策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财政厅《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 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 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含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区、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按照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建立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制度,进行限高托低。具体调控办法由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 各区、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政府部门要综合考虑其他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为50%-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地、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薪。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原则上由各区、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和重点岗位专项津贴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标准由区、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退休人员的补贴平均水平应与当地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原则上不低于60%,财力有困难的地区,可以3年内分步到位。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补贴按照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今后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五)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低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补贴水平的,应按现行政策相应予以调整。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产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接单位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即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新增部分,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杭州市本级在本实施意见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市)由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区、县(市)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安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做好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清理核查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