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为进一步理清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职责,落实行政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现根据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将我局相关内容予以公告,望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遵照执行。
序号 | 调解类别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依据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劳动合同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 法律 | 市人力社保局 区(县、市)劳动主管部门 |
2 | 劳动争议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法律 | 市人力社保局 区(县、市)劳动主管部门 |
3 | 行政复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 法规 | 市政府(市法制办)及市各职能部门、 区(县、市)政府及相关具有复议职责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