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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17-0294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7〕257号 公开日期:2017-11-09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人事工作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ZJAC13-201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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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01 16:00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9日
 
杭州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

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调动企业(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按规定进行技能评价,相关部门确认并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一、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原则
(一)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要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依据国家职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
(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和县、市所属企业(行业)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导监督,其他企业(行业)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指导监督。
二、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条件
(一)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2.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评人员等),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与设施设备等。
(二)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行业协会(学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市登记且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
2.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
(一)杭州市可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内,无国家(省)试题库或虽有国家(省)试题库但与企业的生产工作实际存在较大差异的企业主体技术性职业(工种)。
(二)一般企业可实施高级(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资格评价;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可实施技师(二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资格评价。行业协会(学会)实施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评价前,应先实施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评价。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自主评价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的标准执行。
(三)全国、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条件
(一)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行业协会(学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本行业协会(学会)成员单位的在职职工(需用人单位同意)。
(二)参评人员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初级(五级)和中级(四级)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由评价实施单位自主确定;高级(三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申报,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实施程序
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自主评价应符合以下程序:
1.成立机构。成立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下设考评组,考评组承担自主评价的具体工作。考评组由若干考评员组成,考评员从实施单位和外部机构具有资格的人员中选拔担任,其中来自外部机构的考评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评员资格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
2.制定方案。开展自主评价前需先制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附件1),填写《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案申报表》(附件2),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评价形式、职业(工种)、等级、标准、评价内容(含评分标准等)、评价安排、评价组织等内容。
3.组织报名。根据实施方案做好报名组织、资料审核、名单公示等工作。评价实施单位填报《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参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连同个人报名材料一并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
4.实施评价。评价由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组成,其中技师(二级)还需增加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自主命题的比例原则上初级(五级)、中级(四级)不超过70%,高级(三级)不超过60%,技师(二级)不超过50%。操作技能可采取命题考核、工作业绩评定、现场作业评定、模拟仿真操作评定、产品抽样评定、典型工件加工评定等办法。自主命题的试题库应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可。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过程必须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在场。操作技能考场原则上要求设在企业内部。
5.结果公示。应对自主评价的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予以确认。
6.证书申领。在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书申领手续。
7.档案管理。自主评价的过程材料和参评个人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编制案卷类目,确保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自主评价档案要合理分类并妥善保管。
六、质量督导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向评价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人员。
(二)根据省鉴定指导中心相关要求,部分理论知识考场需安装监控设备,对试场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对无法提供监控设备的实施单位,理论知识考场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安排。考试结束后监控视频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的质量督导人员备份带回。
(三)人力社保部门对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实施技能人才评价、弄虚作假、评价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价实施单位,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可,并暂停其开展评价工作。
七、激励措施
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工作推进需要,对评价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完善、岗位标准和卷库完备、工作组织到位、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取得实效具有示范意义的企业,通过企业申报、区县(市)推荐、市级统评等程序认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示范企业。
八、附则
(一)如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11〕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
2.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案申报表
3.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参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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