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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社保实务问答(第16期)

市人力社保局    2017-12-28 16:42

杭州市人力社保实务问答
(第16期)


  一、市民咨询春节哪几天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文件规定,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二、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其属本地登记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金,今年打算在市区创办一家企业,咨询是否能将未领取完的失业金一次性领完?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杭政函[2015]174号)文件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可申请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三、在市区创业的任女士想申请我市创业担保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关于印发<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6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劳动者,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且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单位人事张女士来电咨询医疗期应从哪天开始计算,双休等假日是否包含在内?
  答: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规定,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五、市民咨询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否享受年休假?
  答:根据《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参照《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施年休假制度。

  六、单位人事李女士来电咨询某本地户籍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医保因缴费年限不足20年,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费能否划入其医保个人账户?
  答: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13]8号)文件规定,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用不予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七、张先生来电咨询,元旦期间在医院就医时被告知,医保系统停机,不能结算,现询问如何报销?
  答:因杭州市人力社保信息系统停机切换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结转暂停本市主城区医保结算、医保“一卡通”结算功能,在此期间,主城区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应以现金形式在定点医疗机构(含“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随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费原始发票、有银联标志的本人银行卡及其他报销所需资料,在下一结算年度的首月底前到主城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八、张小姐来电咨询,她老家江苏,在杭州上大学,参加杭州的大学生医保,寒假回老家期间,可能会产生医疗费,问是否能回杭报销?
  答: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可持所在高校的相关证明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门诊医疗费也可至校内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九、任先生来电咨询,2016年9月办理了外省医疗保险转入杭州,外省医保账户有几千元的结余,如何划入杭州医保账户?
  答: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3]8号)文件规定,转入的个人账户已区分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的,分别划入新建立个人账户中的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资金未区分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的,全部划入当年资金。

  十、沈先生来电询问,现因工作调动到杭州,原宁波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否到杭州办理调入确认手续?
  答:根据《关于取消调入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事项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361号)的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取消调入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事项,不再受理相关确认材料。调入人员已取得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效用,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我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原宁波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有效。

  十一、杭州某企业人事吴先生来电咨询,单位与一名职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现该名职工离开工单位,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但后发现该职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吴先生询问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还能否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
  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三点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予返还。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不需返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经济补偿数额进行折算,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予以返还。

  十二、张女士来电咨询,她父亲在杭州某医院住院治疗恶性肿瘤,同时她父亲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杭州某医院没有治疗高血压的药,住院期间又无法在其他医院正常配药,如何解决?
  答: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3]8号)的规定:住院期间,因病情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须经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至原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三、周先生是杭州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来电咨询单位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稳岗补贴?
  答: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307号)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人数)与该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比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十四、何女士是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今年53岁,因身体状况想办理退休,但单位不同意,来电咨询现如自己提出辞职后,能否以个体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答:何女士辞职后不属于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只要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第(十六条)规定,即可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