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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18-029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16〕244号 | 公开日期: | 2018-07-24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16-0013 |
关联类型: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团委:
为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目标任务 | |
通过政策引导、培训服务,支持和鼓励劳动者尤其是农村青年和返乡大学生通过农村电子商务成功创业就业,支持和鼓励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培养一批懂业务、知农村、会经营、能带头致富的农村电商复合人才,引导创业者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探索和推进农村创业就业新模式。到2020年,实现扶持农村电商创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电商人才培训人数有较大幅度增长。 | |
二、政策措施 | |
(一)推进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 | |
1.积极创建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块状经济和产业特点,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多形式创建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鼓励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小微创业园、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现有资源,以园中园形式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 | |
2.鼓励当地网商和农村创业青年入驻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园区主办方应积极发挥孵化功能,为农村电商创业者提供工商、法律、培训等各类创业服务。入园经营实体同等享受所在园区的各项政策。 | |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 | |
1.经工商登记注册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的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同等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资金扶持政策。 | |
2.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2016年2月1日后从事农村电商创业的,农村电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上浮20%,市区提高到6000元。 | |
(三)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吸纳就业 | |
1.2016年2月1日后重点人群新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并带动就业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上浮20%。其中市区创业带动3人就业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提高到2400元/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4000元。 | |
2.2016年2月1日后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农村电商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农村电商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
(四)开发村级电商服务站扩大就业创业 | |
1.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村级电商服务站实现创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5000元,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 | |
2.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范围内村级电商服务站实现创业就业的,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管理补贴(以下统称村级电商服务站综合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 |
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村级电商服务站数量和规模,每个村级电商服务站同一时期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人数、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各不超过1人。 | |
(五)推动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和技能水平提高 | |
1.鼓励各级各类机构针对农村电商人才的实际需求,有效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对电商企业创办或管理人员重点开展互联网技术、企业管理、经营销售、财务知识等培训;对从事网店经营人员重点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对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就业人员重点开展计算机操作能力、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补贴标准和形式由各地制定。 | |
2.积极组织、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培训定点机构开展网店美工、商务策划等电商类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技工院校开设电商专业,推进农村电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适时开发相关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满足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考核需要。 | |
3.电商从业人员参加电子商务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农村电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上浮20%。 | |
三、受理流程 | |
按先认定再申请的程序,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的,可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 |
(一)认定 | |
1.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的认定。 | |
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可由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或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创办。入驻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经营实体在10家以上的园区,可认定为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具体认定流程由各县(市)另行制定。 | |
2.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认定。 | |
市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登录杭州就业网提出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
(1)在六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行政村,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下简称三区)从事电子商务创业; | |
(2)在主城区从事网络销售,且近三个月农产品(须办理工商登记)网络销售额月均达1500元以上; | |
(3)创办或服务于村级电商服务站实现创业就业。 |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由户籍地受理;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及非重点人群由经营所在地受理。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认定证明。 | |
申请或审核过程中,需进行经营场地确认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提供核验证明;需进行网络销售额核验的,由申请人配合提供ID密码或当面核验,申请人在接到核验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不予配合的,终止受理。 | |
(二)补贴申请 | |
1.农村电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申请办法按《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执行;村级电商服务站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其综合补贴申请审核拨付办法按《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4号)中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有关规定执行,条件成熟的,可按各地制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执行;农村电商培训鉴定补贴按《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7号)执行。 | |
2.申请农村电商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需办理就业登记、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携所需资料(详见附件2)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后录入计算机系统,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抽查。市人力社保部门抽查通过后向市财政申请核拨。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 |
四、工作要求 | |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切实提高认识,有效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总体协调和督促指导,牵头制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市农办负责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培训工作,共同指导和推进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市商务委负责协调行业协会、各大电商平台,共同做好农村电商相关数据采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推进农村电商就业创业所需资金保障工作;团市委要发挥联系、组织青年的枢纽作用,积极组织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参加“网络创业”和网店美工等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及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活动。各级农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团委要将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 |
(二)加强目标考核,完善统计监测与分析。各地要把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切实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每县(市)至少建设1家县(市)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在条件成熟的区要争取建立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将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纳入统计范围,将农村电商企业纳入企业用工监测范围,按要求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
(三)加强宣传引导,规范资金监管。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宣传、引导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村电商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开展农村电商精准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申请认定。对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成绩显著的个人,优先推荐参加有关省、市级先进评选。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各类政策规范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其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五、附则 | |
(一)本通知所指村级电商服务站指委托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农村劳务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等有效载体,为当地居民提供网络代购、代收、供销,并经农办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 |
(二)本通知所指农村电商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主城区的行政村,三区、四县(市)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或注册地在主城区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 | |
(三)本通知所指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的标准、要求及流程按认定的标准、要求及流程执行。认定(年审)有效期为一年。 | |
(四)各城区按现行政策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0月31日起执行,各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 |
杭州市财政局 | |
共青团杭州市委员会 | |
2016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