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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萧山区人力社保局投诉处理案

市人力社保局    2018-07-09 19:16

  杭人社行复决字[2017]3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11月30日《关于王某某<投诉书>答复》的答复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复议请求表述不清楚,2017年12月21日经补正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自2013年04月01日入职起至今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与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用工关系。被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安排为电焊工/普工岗位工作,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车间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驾校旁,月工资定为4500元(日工资折算初为120元,后上调为日工资折算为150元)。据此,申请人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建立了/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邮寄递交提交给了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书》,投诉请求/事项如下:1、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与申请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04月01日起至2014年03月31日期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年04月0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按4500元/月标准、2016年12月按8400元/月标准),支付到实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交付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各执一份。2、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为申请人按8400元/月标准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工资,依8400元/月标准按月支付工资。3、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为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01月01日前执行每工作一年一个月标准计算,不到一年按一年算;2008年01月01日后执行每工作一年一个月标准计算,不足一年,六个月以上按照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按照半个月计算,按8400元/月标准支付)。4、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为申请人支付再行住院医疗费暂定5万元(执业医师建议的参考数据);(已经支付现金4.7万余元医疗费系王某支付【发票王某持有】除外);支付自2017年02月01日起申请人垫付约43075.16元的医疗费、尚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和继续发生医疗费并支付25%的补偿;支付继续发生医疗费。5、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为申请人补发自2013年06月起至2017年09月期间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待遇、津贴/高温津贴等依照法定标准支付。6、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立即为申请人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依职权责令其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征收、征缴、补缴自入职时间2013年04月01日起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法定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申请人部分由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全体职工部分由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7、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立即为全体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依职权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征收、征缴、补缴自全体职工真实入职时间起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法定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全体职工部分由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8、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为申请人申报工伤,申请工伤认定。9、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为申请人支付法定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20天,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该职工申请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3172.60元。10、对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行为,追究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与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1、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书面提供一份手册式的各项规章制度给职工每人一份,并公开公示全部规章制度。12、对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查处违法行为的结果依法对外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示。13、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立即为全体职工建立法定的公积金缴纳缴存关系,补缴自全体职工真实入职时间起至今的公积金、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及法定期间的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补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全体职工部分由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14、对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状况进行行政监督行政检查、并进行全面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安全监察,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立即为全体职工(包括申请人在内)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复印盖章并提交职工本人(包括申请人在内)、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15、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申请人在内的职工。16、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17、请求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主管行政部门有权处理请直接处理,若无权处理请依法主动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主管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主管行政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助、互相协作、行政资源信息共享、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按期查处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并限期予以纠正,依法公示查处结果。18、依法保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职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合法权益。19、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提交复印件)。
  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编号为1046465582919的邮件形式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一份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投诉书》答复。该关于王某某《投诉书》答复记载——行政确认事实:2017年11月0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邮寄信件《投诉书》,2017年11月01日立案,萧人社监立字【2017】1217号;2017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邮寄信件《投诉书》,2017年11月13日立案,萧人社监立字【2017】1236号。上述两案经审理做了并案处理。“经查:……答复如下:……综合上述调查,监察员建议您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事实……”。据此,申请人认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等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针对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投诉,被申请人有法定职责,依法应当依法行政,依法应予以查处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与杭州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关于被申请人所谓告知“建议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事实”等问题,这也是直接体现被申请人实质意义上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18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正确理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法律授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争议具有确认权。不过,并非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由其处理,正如前述,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作出确认;其他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确认,如请求给付工资时所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三是及时保护受伤害职工权益之所需。对劳动者存有争议的准工伤案件,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资双方的关系进行确认,再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正常时间约1年;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利用职权调查核实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作出因工负伤的决定,显然会为受伤害职工维权省去约1年的时间,这样可以避免多余诉累给受伤害职工带来更大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分行使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职权。为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责,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事实、涉嫌腐败,答复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其答复。为了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得不请求行政公权力予以给予权力救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关于王某某《投诉书》答复进行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身份;(2)关于王某某《投诉书》答复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嘉兴市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萧山区地方税务局、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十二个政府部门邮寄了信件,要求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等共计19项诉求,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予以立案。经查,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海宁市尖山镇承接了吉田汽车厂房屋顶安装工程,并将该工程的屋面彩钢安装分包给了自然人王某,申请人系王某雇佣的到该工地干活的工人,从事打铨钉工作,2016年12月31日在工作时受伤。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同时对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全面地检查,但是申请人请求的这部分事项因与其本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的事项,被申请人也在书面答复中逐项予以了告知,且申请人邮寄信件的对象也涵盖其他相关职权部门,由此可见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并非其申请书中所列全部事项的唯一职权部门。二、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程序合法。2017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信件投诉后,于6月30日予以立案。通过对申请人、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制作调查笔录,调取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动用工资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请求的事项逐项予以了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王某某身份证,拟证明王某某身份;(2)申请书,拟证明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等十二个政府部门提出19项诉求;(3)通知书暨报告书、请求书,拟证明2017年5月20日申请人向海宁市人社局和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了7项诉求;(4)EMS快递回执,拟证明申请人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和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诉求;(5)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萧人社监询字【2017】047号)、(6)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萧人社监询字【2017】048号),拟证明被申请人要求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7)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萧人社监询字【2017】046号)、(8)短信记录,拟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9)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10)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表,拟证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1)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12)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拟证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被申请人劳动监察过程中提交的材料;(13)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员花名册、(14)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考勤表、(15)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资表,拟证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中都没有申请人名字;(16)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安装合同,拟证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海宁市尖山镇吉田汽车厂屋面安装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王某;(17)申请人调查笔录,拟证明申请人在海宁工地工作时受伤,主要诉求是两项:1、补签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2、为其申报工伤;(18)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调查笔录,拟证明申请人系自然人王某雇佣的到海宁工地干活的工人,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19)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件后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调查;(20)关于王某某《申请书》的答复,拟证明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书面答复;(21)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拟证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予以撤销立案。
  根据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本机关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邮寄信件“申请书”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请求事项为“依法责令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与申请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按8400元/月标准支付2016年12月起的工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医疗费用、补缴社会保险、为申请人申报工伤”等十九项请求。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予以立案处理。2017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某<申请书>答复》,载明内容如下,“第一项:您与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建议您就争议部分通过劳动仲裁处理。第二、三、四、五、六、九项: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第七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项……”
  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某<投诉书>答复》,载明内容如下,“第一、二、三、四、五项:责令被投诉一的事项书面答复我局已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EMS(编号:1046465607819)邮寄给您。第六、九项: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第七项……综合上述调查,监察员建议您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事实,以便您更好维护自身权利。”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证据(1)、(2);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证明。
  本机关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萧山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就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投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书中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提出十九项诉求,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在发现申请人劳动关系确认存疑的情况下,未进一步调查核实,针对第一项投诉请求以用人单位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存有争议为由,建议其就争议部分通过劳动仲裁处理进行回复,第二、三、四、五、六、九项投诉请求以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进行回复,该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另外,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该答复中所涉及的萧人社监立字【2017】1217号及萧人社监立字【2017】1226号两案并案处理的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书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且被申请人在答复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及救济期限等,程序违法,故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1月30日《关于王某某<投诉书>答复》的答复。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申请人向其提出的劳动保障投诉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