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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18-0297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8〕207号 公开日期:2018-09-29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失效 统一编号:ZJAC13-2018-0008
关联类型: 文字解读 

关于加快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9-29 15:57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文件精神,依法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现就加快政策性帮扶岗位[该岗位涵义范围按《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执行]向公益性岗位转型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充分酝酿、试点先行、平稳过渡、依法运作”的原则,推动政策性帮扶岗位于2019年6月底前全面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真正依法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在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中的托底作用和社区(村)服务中的辅助作用。在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过程中,确保在岗人员岗位稳定、待遇不降、队伍不散,做到援助工作不断、岗位规模不减、投入水平不降,继续保持全市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二、主要措施
  (一)稳妥推进转型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辖区政策性帮扶岗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成转型。具体转型方案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做好政策衔接
  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应保障政策性帮扶岗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人员转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后待遇不低于原岗位(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除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区自筹。
  对2018年12月底前已在政策性帮扶岗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的人员,转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后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至退出公益性岗位。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
  (三)完善拨付方式
  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先付后贴、按月受理”的方式。承接单位应先行按时足额支付上岗人员相关待遇,在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请上月的补贴。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
  街道(乡镇)完成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拨至承接单位,预拨资金从街道(乡镇)就业专项资金专户铺垫资金中列支。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街道(乡镇)就业专项资金专户。街道、乡镇根据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拨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核定,多还少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四)规范岗位开发
  服务商铺、写字楼、商住房等物业的保安、保洁、保绿等岗位,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
  对承接单位安排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非全日制岗位开发以农村岗位、社区保洁岗位为主。享受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五)规范人员上岗
  对上岗人员出现在上岗期间与非承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营业证照等不再符合上岗条件的情况,承接单位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三、工作要求
  (一) 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协同配合、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进本区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工作;要合理确定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承担经费比例,适度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兜底保障就业困难人员上岗需求。各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对承接单位的经费使用、人员招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指导,维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虚设岗位、骗取补贴现象的发生。
  (二) 承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各区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积极支持各区推进转型工作。
  (四) 各区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 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参照本通知执行。
  临安区、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