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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    2019-11-29 14:33

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的通知

杭依办〔2019〕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杭州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杭州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提请或者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