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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19-0359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9〕90号 公开日期:2019-07-12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  2019-07-12 12:44

  现就《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中均规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省、市人才政策分别将特设岗位制度作为引才育才的重要内容。2018年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下发《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8〕122号),明确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通知》,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开辟“绿色通道”。 
  二、政策依据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3、《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 
  4、《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 
  5、《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8〕122号); 
  6、《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 
  7、《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4号); 
  8、《杭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办发【2010】133号); 
  9、《关于服务“六大行动”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的意见》(市委办发〔2019〕41号)。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1、明确岗位定位。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一是条件控制。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必须高于常设岗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或拟引进人才符合D类及以上人才标准,或拟引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时,相应常设岗位没有空缺的,才能申请设置。二是比例控制。专技特设岗位按同类专技岗位5%的比例控制数量,每个单位最多不超过50个;工勤特设岗位按2.5%的比例控制数量,每个单位最多不超过10个。三是聘期控制。特设岗位一般为一个聘期,最多延长一次,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明确适用范围。采取“两个兼顾”,兼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兼顾引进人才和培育人才,明确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本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3、明确岗位等级。按事业单位规格规定最低设岗等级,市、区、县(市)属事业单位,其特设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或工勤技能一级及以上岗位;区、县(市)农村中小学、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或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 
  4、明确设置程序和权限。按照省关于特设岗位设置核准的权限要求,需由设区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我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核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5、明确聘用和管理。对通过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方式引进的特设岗位拟聘人员,事业单位与其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的人事关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竞聘到特设岗位的,不再重复签订聘用合同,但需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明确特设岗位有关事项。 
  6、明确退出机制。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或聘用期间出现常设岗位空缺的,单位应及时核销特设岗位,在核定的常设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事业单位弄虚作假申报设置特设岗位的,按核准权限及时撤销其特设岗位,其五年内不得申报设置特设岗位。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执行时间起始为2019年8月6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市委组织部蒋灵峰、市人力社保局伊曙花,联系电话:85251537、8525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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