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编号:杭人社提〔2019〕50号
《关于调整土征人员一次性货币安置政策的建议》(萧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2018年1月1日萧山区与主城区就业与社会保障一体化前,两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不同的制度。萧山区对征地时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采取“待遇合并”办法,将600元/月的征地养老金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合并发放,同时补记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城区则对有生活保障的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采取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目前主城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8万元/人。2017年12月,根据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有关“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及体系”的规定和要求,萧山区出台了《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萧政办发〔2017〕182号),规定“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实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主城区的接轨。
您提出的“对已购买养老保险的土征人员与未购买养老保险土征人员应一致对待”问题,在目前国家严格控制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大背景下,考虑到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安置主要是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如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则不宜再通过补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办法来提高待遇。而安置补助费标准,萧山区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按规定适时调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