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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0号提案的答复

市人力社保局     2019-09-18 15:35

复函编号:杭人社提〔2019〕55号

  《关于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过程监管的建议》(30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年龄及审批问题
  现行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年龄按照退休时所在岗位确定,即:男年满60周岁;在管理岗位的,女年满55岁退休;在工人岗位的,女年满50周岁退休。同时,针对用人单位因生产、人员、产品结构等客观情况变化而调整用人岗位等实际情况,政策允许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并签订变更合同或变更岗位协议,用人单位凭上述书面证明和职工退休的其他材料,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一直以来,我们在办理女职工退休时,均严格审核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不能明确岗位为管理岗位还是工人岗位的,由用人单位书面说明,以确定其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以来,退休审批手续也有所调整,单位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已不再要求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替代材料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本人选择退休年龄的书面意见”。因此,无论是新办法还是老办法,确定退休年龄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如提供的材料符合形式要求,我们需按规定的办结时限予以审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或者不予核准退休。
  关于“故意篡改管理岗位和普通工人岗位,提前到社保给职工办理退休”问题,人力社保行政监管机构在受理举报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一定线索后,将认真调查核实,对查明存在社会保险违法问题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二、关于加强宣传完善管理问题
  我们一直来十分重视人力社保政策宣传,如2018年在“杭州人社”微信公众号上推出了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100问”;建立了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双随机检查对象目录库,组织力量对800余家劳务派遣企业进行了年度核验和专项(双随机)检查,在办事大厅均放置办事指南。同时,税务部门在现有12366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服务平台基础上,利用税务网站、税务发布等新媒体推送社保费征缴政策相关信息,开展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宣传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行政审批规范要求,严格审核单位申报材料,杜绝不符合退休受理、办理条件的现象发生。同时,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定期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将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列为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加大人力社保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水平,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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