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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0-04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0〕94号 | 公开日期: | 2020-11-18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20-0010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补贴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由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补贴对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列入各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第一类补贴对象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人数,按2020年1月23日至补贴申报日实际吸纳人数(以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为准)计;第二类补贴对象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人数,按申报日上个月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的一定比例计(实际补贴人数四舍五入)。同一企业享受上述两类补贴的总人数不得超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
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的企业原则上全部纳入第二类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人数,按申报日上个月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实际补贴人数四舍五入)。
主城区以外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承受能力,通过疫情发生以来企业纳税额、用电量、营业收入、利润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单一指标或综合多个指标,自行制订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并确定第二类补贴对象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人数的比例。
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地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三、补贴企业的界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四、补贴申报流程和期限
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杭州市以工代训补贴申报系统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根据系统提示,确定新吸纳劳动者个人信息(仅限中小微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个人信息,对照已确认的个人信息上传上月工资银行发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相关材料,作为申报补贴必要条件。申报单位完成操作后打印《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送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申报单位上报信息和征信等情况进行会审,其中,主城区完成上述审核后,还需将相关审核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相应补贴拨付至申报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将以工代训补贴享受情况书面告知实际用工单位。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把以工代训工作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简化操作流程,全力实施推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人员、补贴额度等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及时公开发布补贴政策、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网上办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各地要强化宣传引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结合“三服务”活动等方式,积极向企业推送宣传政策举措。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