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杭州市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印发《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2、杭州市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适用本办法。
3、杭州市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浙政发〔2019〕27号文件关于有条件的地区将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的要求,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分工,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
(1)区、县(市)及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统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登记部门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2)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单位登记注册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跨行政区域申请变更住所并需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变更后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单位也可就近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收件后内部流转至有审批权限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4、如何做好杭州市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办法实施后行政监管新旧政策的衔接?
答: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后,行政监管仍按“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执行。对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的行政监管工作,由该分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原由省、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行政监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5、如何实施对杭州市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后的劳务派遣单位监管?
答: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后,人力社保部门将健全和完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两库管理”中的劳务派遣机构专项库信息。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定期上报平台,及时更新,确保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准确、有效、完整。
6、杭州市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办法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