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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助金服务指南

市人力社保局    2020-07-13 16:04

  一、办事依据
  1.《浙江省人失业补助金申领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1号)
  2.《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发放标准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2.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50%(目前杭州市区为1608元/月*50%=804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20%(目前杭州市区为1608元/月*20%=322元/月)。
  3.2020年3月至6月,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2020年7月以后不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四、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六、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补助金。
  七、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八、其他
  1、失业补助金只能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2、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6月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给予补发。
  九、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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