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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0-038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0〕72号 | 公开日期: | 2020-07-31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72号)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现提供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由于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变动修改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我局于2017年制定出台的《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已无法完全适应目前全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实际,我局重新制定出台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规范性文件共分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为文件正文部分的《适用办法》,共16条,第一条为制定的主要依据;第二条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第三条为实施部门;第四条至第七条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和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规定了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时间和规定衔接问题。
第二部分内容为文件附表部分的《标准表》。该部分内容对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杭人社发〔2017〕16号文件出台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并根据机构改革后,我局职责变化进行了修改调整,共对79项违法行为进行了裁量基准规范。
三、政策举措
《适用办法》在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过程中起到一个规则制定的作用,不论是何种违法行为,在考虑处罚幅度的时候,都应当要符合《适用办法》所制定的规则;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时,应当首先对照《适用办法》,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节;其次,再对照《标准表》中每个具体行政处罚事项中划分档次的情形,最终结合《适用办法》与《标准表》,实施从轻、一般或者从重处罚。
四、适用对象
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杭州市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时适用该规范性文件。
五、注意事项
杭州市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标准表》的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将《标准表》和《适用办法》综合使用。
该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1、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2、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和幅度的处罚以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七、新旧政策差异
第一部分《适用办法》与2017年出台的《适用办法》基本一致,修改部分有:1、将“超过法定时效”修改为“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表述基本一致。2、删除解释机关的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故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无需专门规定解释机关。
第二部分《标准表》修改详见附件。
八、解读机关
该文件的政策解读机关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87258515。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