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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0-038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劳社就〔2007〕11号 | 公开日期: | 2020-09-17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城镇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具体办理残疾人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失业残疾人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将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纳入辖区内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逐步与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通信息网络,为优质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三、区、县(市)残联在接受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城镇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要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协商解决失业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要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创新举措,促进失业残疾人实现再就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