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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67号提案的答复

市人力社保局    2021-07-14 15:50

杭人社提〔2021〕73号

杨金龙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技工院校社会培训和技能认定收入用于参与教师绩效的提案》(267号)收悉。经我局主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事业单位从2009年1月1日起分三步开展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职业院校作为第三批实施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绩效工资后,根据政策规定和要求,我市建立了按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进行绩效工资水平分类调控办法。其中: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按绩效工资基准线执行,财政适当补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允许在基准线基础上上下浮动。我市市属中职等院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补助,按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政策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师工资待遇的要求,我市通过发放专项绩效工资,确保市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市本级公务员。

  实施绩效工资以来,国家、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绩效工资管理思路随着时代发展、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在“规范”和“搞活”之间统筹兼顾。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得到理顺后,当前工作更侧重于“激励”。近年来,在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单位在分配中的自主权,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在相关文件中也明确了部分分配项目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如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承担横向项目所获收入,以及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对象和科技成果获得者的奖励。对于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服务的创收收入,是否可以用于分配,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近年来也作了探讨并开展了试点工作。

  去年,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27号),其中提出,要构建育训结合的融通服务体系,建立绩效激励机制,激发公办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化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在国有净资产不减少的前提下,经批准后绩效工资总量最高可上浮50%。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市教育局会同我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杭州市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包括完善职业院校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政策,文件现已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印发后,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实施意见》,抓好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培训、技术研发与服务等社会服务取得收入用于绩效考核分配政策的落实,切实提高职业院校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