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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28号提案的答复

市人力社保局    2021-07-02 16:02

杭人社提〔2021〕37号

谢洪亮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写入企业集体合同范本的建议》(428号)收悉。经我局主办,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等部门会办,现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尚有不少企业存在少缴或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对此,在2018年6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三十九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了《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参考文本),并以杭劳三方办〔2018〕3号文件下发执行。该《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参考文本)第21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从制度上已经落实了您的提案建议。即通过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布的《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参考文本),引导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确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

  您提出的关于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写入企业集体合同范本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我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联/市企协、市工商联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下一步,我局将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反映,建议省厅在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时,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内容写入《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修订我市《集体合同》(参考文本)时,也将根据您的建议要求,并会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明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发生纠纷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处理。工会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要约与签订、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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