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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的答复

市人力社保局    2021-07-02 16:07

杭人社提〔2021〕62号

王芳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基础养老金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轨同标的建议》(211号)收悉。经我局主办,市财政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2010年杭州市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国家层面再次统一了政策。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给予城乡社会低收入人群、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的保障,它创造性地解决了相对弱势社会群体的托底性养老保障问题,由政府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体现社会保障的共享理念,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多缴多得,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项制度的建立是“从无到有”的突破,虽然保障水平不是很高,但是城乡老年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对此的获得感很强。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适用对象是城乡贫困人口,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资助,以保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救济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需缴纳费用,当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时,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两者的制度原理、政策目标、适用对象、待遇确定机制和待遇标准等均不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同时这也是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的两项制度,分别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牵头制定实施,地方对两项制度无调整权限,从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来看,目前均不具备并轨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们与财政部门一直在努力提高基础养老金,增加缴费档次,提高财政补贴,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调整权限在省级部门,我市政策调整须按省规定执行;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与缴费补贴都来源于财政资金,考虑到各级财政能力,待遇水平提升必须审慎稳妥进行。2020年,我们根据省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76号),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对年满65岁、70岁、75岁的参保老年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分档加发基础养老金。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提出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最低档300元/年,最高档5000元/年。调整缴费补贴。提高个人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最高档调整到500元/年,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测算,养老待遇可达到每月900元左右。

  同时,我们积极落实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由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于享受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认定低保对象时,基础养老金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人员仍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度之间有效衔接。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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