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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萧3号建议的答复

市人力社保局    2021-07-26 09:51

杭人社提〔2021〕81号

沈毛银代表: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进一步完善已退休被征地老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萧3号)收悉。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从2003年建立以来,政策不断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得到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的认同。2016年,国家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强调“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的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2019年底,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7号),全省范围全面叫停了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政策。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委省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专门制定下发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等文件,统一规范和明确了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新产生被征地人员不再实行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应分别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不允许采取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实行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涉及面广。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严格执行省统一政策,不得自行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下一步,我市将继续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要求,抓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