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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1-01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1〕89号 | 公开日期: | 2021-09-02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目前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660万人。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职业技工院校实习生等未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几类人员对工伤保险的需求较为迫切,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也希望通过参加工伤保险来分散工伤风险。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经过调研,根据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该《办法》,允许部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组织)按照自愿原则为其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以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从而解决部分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
二、《办法》中的特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办法》所称的特定人员,是指未与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60周岁,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
二是职业技工院校统一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学生;
三是通过互联网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平台企业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在我市提供网约送餐、网络约车出行(网约车)、即时递送(快递)劳务,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为与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衔接,《办法》明确,国家或我省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
三、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按本办法为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具有强制性?
没有强制性。《办法》明确,未与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确定。
为保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利益,《办法》同时明确,任何单位(组织)不得为非本单位(组织)使用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得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四、符合条件的特定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到哪办理参保登记?
特定人员按照本办法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所在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交参保承诺书,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什么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是否需要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向谁申请工伤认定?
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基准费率为1.0%并按《杭州市工伤保险费费率浮动实施办法》执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公布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详见下表。
行业 类别 | 下浮二档 | 下浮一档 | 基准 费率 | 上浮一档 | 上浮二档 |
一 | ―― | ―― | 0.2% | 0.24% | 0.30% |
二 | 0.20% | 0.32% | 0.4% | 0.48% | 0.60% |
三 | 0.30% | 0.48% | 0.6% | 0.72% | 0.90% |
四 | 0.35% | 0.56% | 0.7% | 0.84% | 1.05% |
五 | 0.40% | 0.64% | 0.8% | 0.96% | 1.20% |
六 | 0.55% | 0.88% | 1.1% | 1.32% | 1.65% |
七 | 0.65% | 1.04% | 1.3% | 1.56% | 1.95% |
八 | 0.75% | 1.20% | 1.5% | 1.80% | 2.25% |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负责缴纳,特定人员个人不缴费。
特定从业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事故伤害后,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格主体向参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与法定参保参保人员有何区别?
参保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于参保对象为未建立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因此,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再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但新业态从业人员需提供因工受伤时正在履行平台送单任务的证据(明)材料。
七、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与法定参保人员是一样的。
区别主要在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部分。由于特定人员单险种参保对象为未与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规定是基于劳动关系作出的,并不直接适用于按本办法参保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因此,《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与参保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八、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或在多个平台注册和接单的,各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能否同时为同一个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可以。
九、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有关待遇,按《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处理。
为消除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顾虑,《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如被依法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特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5-10伤残的,参保单位和工伤人员均有提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权利。
十、参保单位和特定人员有哪些责任事项需要注意?
(1)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后,未在税务部门规定征期内缴纳应缴工伤保险期的,期间已办理参保登记的特定人员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平台企业负担。
(2)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在工伤治疗期或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期满后仍需要继续工伤治疗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3)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应加强对从业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教育,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4)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项安东
联系电话:0571-87211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