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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22-0003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21〕145号 公开日期:2022-01-07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ZJAC13-20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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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    2022-01-07 17:14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8号)精神,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促进其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创业支持

  (一)将我市对口帮扶和支援地区(指四川省广元市和甘孜州,以下简称“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纳入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脱贫人口来杭就业创业的,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政策,享受条件、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市和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可持其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向其中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请补贴,此类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参照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标准。

  脱贫人口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区承担部分由其居住证发放所在区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资金不足部分由岗位所在区自筹。

  (二)在杭州就业的对口地区劳动力同等享受杭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所需费用从市和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与杭州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对口地区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可按用人单位职工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或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享受条件、补贴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口地区有组织劳务输出

  支持对口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对于通过赴杭务工专机、专列、专车等方式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送对口地区劳动力来杭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一个月以上的,按照广元市不超过1000元/人,甘孜州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有组织劳务输出经费。所需费用在受援地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列支,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三、鼓励对口地区劳动力来杭就业

  对非组织化输入的,来杭首次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一个月以上的对口地区劳动力,按照广元市劳动力1000元/人,甘孜州劳动力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赴杭交通凭证、杭州市社保缴纳凭证等向户籍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助。所需费用在受援地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列支,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四、帮助在杭就业的对口地区脱贫人口解决住宿问题

  鼓励用工企业优先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免费提供员工宿舍。用工企业提供员工宿舍有困难的,由所在区、县(市)相关部门对符合蓝领公寓、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用工企业员工,积极协助申请蓝领公寓、公租房,帮助解决住宿问题。

  五、对参与劳务协作的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务协作,通过参加招聘会、开展订单式培训、在对口地区设立职业介绍窗口、联合对口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有组织输入,对成功组织对口地区脱贫人口来杭州首次就业,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费用从市和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申请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应于每年9-10月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协作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见附件); 

  (二)脱贫人口身份证复印件。 

  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金拨付按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执行。

  六、对组织开展劳务协作活动予以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杭州企业赴劳动力富余地区开展劳务协作招聘会等活动或邀请外地院校来杭开展劳务协作活动,每场活动根据参会杭州市企业数量和外地院校数量给予综合服务补贴,补贴费用由第三方机构统筹使用,不发放到参会企业和外地院校。其中,与四川省广元市、重庆市涪陵区开展活动的,按最高4000元/家次补贴;与四川省甘孜州、西藏那曲市色尼区、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新疆阿克苏市、吉林省长春市开展活动的,按最高8000元/家次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杭州企业赴上述地区开展就业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的,每场招聘会可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所需费用从市和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要求:

  (一)第三方机构应是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展服务公司等),且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根据参会单位数量给予综合服务补贴,补贴费用由第三方机构统筹使用,不发放到参会单位,但第三方机构须为参会单位提供往返交通(含市内交通)、住宿、就餐、招聘会展板制作等服务。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督促第三方机构为参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参会单位对第三方机构的满意度低于90%的,该机构不能参加下一年度该补贴项目政府采购。

  七、对爱心岗位和爱心企业进行扶持补助

  鼓励企业履行帮扶社会责任,专门面向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开发不讲年龄、不讲学历、只讲爱心的爱心岗位,并可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有对口帮扶任务的区、县(市)每年至少开发10个爱心岗位,安置脱贫人口来杭就业。

  参照我市就业扶贫爱心企业的标准每年认定一批就业帮扶爱心企业,对认定为市级就业帮扶爱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各区、县(市)可酌情予以支持。所需费用分别从市和各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爱心企业认定的条件、程序如下:

  (一)认定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发爱心岗位,愿意接收脱贫人口就业;

  2.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指在本单位就业满3个月,且申报时还在岗)不少于20人;

  3.提供免费的集体宿舍,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4.遵守法律法规,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

  (二)申报认定程序

  1.每年9月,由企业自主申报,各区、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照上述条件予以指导、实地考察并择优推荐。

  2.每年10月,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审核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的就业帮扶爱心企业名单,会同市对口办等部门择优评定不超过10家就业帮扶爱心企业,进行公示后予以发文公布。

  八、支持对口地区与我市互设劳务协作工作站

  支持四川省广元市、甘孜州及所属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与我市及对口协作区、县(市)互设劳务协作工作站,对每个劳务协作工作站予以一次性不少于3万元的建站补助,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运营补助。所需费用由在受援地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列支,直接补助四川省广元市、甘孜州及所属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与我市及对口协作区、县(市)互设的劳务协作工作站或其合作机构,资金由对口地区劳务协作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主要可用于以下几方面,由对口地区当地人社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一)工作站工作设施设备的配置;

  (二)工作站劳务协作展板、台账资料等制定;

  (三)工作站人员调研走访交通补助、信息通讯等相关工作经费补助。

  九、支持对口地区学生来杭实习

  支持对口地区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校技工院校学生来杭实习,对学校等市场主体参与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劳务协作、校企合作等活动,帮助对口地区户籍在校生进入市区企业实习满三个月并实现初次就业的,可按每人一次性500元的标准给予市场主体经费补助,按照实际实习月数给予上述在校生1000元/月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费用在受援地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列支,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十、加大劳务协作资金支持力度

  在受援地对应的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中(不含“十四五”规划已明确安排项目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统筹用于对口地区脱贫人口来杭就业及稳定就业、帮助脱贫人口在对口地区就近就业、开展脱贫人口就业培训、对口地区学生来杭实习见习等项目。市及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主动与对口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协商,提前谋划劳务协作项目,协调帮助对口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向我市驻对口地区工作队申报项目,落实资金。各级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大力支持,并指导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落实劳务协作项目。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各区、县(市)可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协作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docx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杭人社发〔2021〕145号)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