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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拱墅34号建议的答复

市人力社保局    2022-07-29 10:51

杭人社提〔2022〕118号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保费用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拱墅34号)收悉。经我局主办,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国家、省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即“缴费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浙江省全口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60%的,按照60%(即“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每年会有提高,省平工资也随着同步提高,因此,最低缴费基数每年也会有所提高。最低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重要政策之一,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基数密切相关,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水平就越高。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养老保险的政策目标之一,最低缴费基数规定是实现职工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政策目标的政策措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4%提高到16%,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政策举措。2022年前我省缴费比例为14%,该缴费比例在全国是最低的2个省份之一。经省同意,我市在省内最先实施14%缴费比例,截至2021年已执行10年,在此期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缴费比例远高于我市,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负担相对较轻,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重视和关心。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要求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到16%,并规定各地不得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全国统筹及其政策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增强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各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出发,对养老保险政策完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当前面临困难,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向国家争取到了缴费比例逐步过渡的政策支持,经国家批准,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5%,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为16%,目前,我省15%单位缴费比例仍然是全国最低的两省份之一。

  二、关于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

  近年来,为应对疫情稳就业保民生,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出台了阶段性降低社保费、失业保险费返还、缓缴社保费等一系列助企纾困社保政策,仅2020年实施的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政策,全市共减免企业社保费369.17亿元,惠及全市39.74万户缴费单位,是历史上社保费减免规模最大的一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一方面为企业渡过难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导致社保基金支付能力随之较大幅度降低,对基金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如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下降近6个月。去年初,国家专门发文明确,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今年以来,在当前不具备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条件下,国家、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助企纾困社保政策,其中,缓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3项社保费政策已于5月16日开始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也在实施过程中,在去年杭州市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1.7%下调至9.9%基础上,我市对服务行业还出台了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6月30日,国家制定出台了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我市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省部署抓好落实。

  当前,受疫情等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尤其是服务行业企业压力较大,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共渡难关,您关于减少企业整体社保缴纳基数等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反映。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