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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3-024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3〕124号 | 公开日期: | 2023-12-12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23-0007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在继续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的基础上,现就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持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经办银行推进应用“无还本续贷”贷款模式,降低创业者的融资成本。对已获准以“无还本续贷”模式续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未结清的创业担保贷款不纳入资格认定申请规定的未清偿贷款情形。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申请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展期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条件增加正常经营(指正常报税)的要求,申请材料增加“补贴期限内12个月的报税凭证”。将一次性创业补贴、“三类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材料中的“完税凭证”调整为“报税凭证”。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三类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上述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调整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为创业孵化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一)对2023年1月1日起新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发放1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上述两项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或疫情响应期间企业用工补贴。已享受疫情响应期间企业用工补贴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将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
(二)将余缺调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合并调整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推荐就业、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使其在杭州市企业实现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0元/人的一次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机构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前可通过杭州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申请补贴,申请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人力资源机构推荐证明材料。
(三)2023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职业但不同工种的同一等级证书,可分别享受补贴。同一本证书,用人(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一)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2023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上述人员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
四、其他
(一)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进“直补快办”“无感智办”等模式。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二)2023年1月1日后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浙政办发〔2023〕53号文件发文之日后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疫情响应期间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延期还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月8日,疫情响应期间企业用工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3月31日,申请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入驻创业陪跑空间未满6个月的,给予6个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过渡期,6个月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市)要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淳安县要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就高落实。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