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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23〕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动态调整。
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