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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23-026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23〕141号 公开日期:2023-12-29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1-03 14:32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23〕49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将建立企业年金纳入本单位薪酬福利保障体系,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各级人社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指导,按照省《指导意见》,全面梳理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情况,鼓励盈利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全面覆盖企业年金。经营性亏损企业实现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补缴。政策性亏损相关情形由国资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推动其他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单位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结合单位自身经营等情况,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允许采取低缴费比例起步、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等措施建立企业年金;暂时不具备条件为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在确定覆盖范围时,可以为对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先行建立企业年金。 

三、推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民主协商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起建立,对有条件、有意愿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要积极为其制定适合用工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分别进行备案。

四、推动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人才政策对各类人才参加集合年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各区、县(市)制定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办法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五、积极开展区县片区年金试点。各区、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指导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为职工建立片区企业年金,也可指导园区开展片区企业年金试点。各类园区管委会可发挥区域优势,在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规范执行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履行报备手续;建立企业年金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每半年度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受托的本市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情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年金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指导意见》精神,加强部门协作,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行业和人群,进一步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引导力度,营造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区、县(市)要将推动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片区年金纳入当前养老保险重点工作内容,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动我市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总工会


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原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1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