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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4-014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4〕103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25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受助单位:
为加强对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监管,评估项目实施绩效,进一步促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评估的范围
2023年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项目公布文件包括《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杭州市第一批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59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杭州市第二批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138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2023年第一批)及第七届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第二批)获奖项目在杭落地资助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40号)]。
二、专项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受助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及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持股情况;
(二)受助企业获得资助情况;
(三)受助企业获得贷款或其他资金情况;
(四)受助企业财务状况;
(五)受助企业纳税情况;
(六)受助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七)创业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八)创业资助项目运行情况。
三、评估方式
本次专项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采用详细与抽样、书面与实地相结合的方法。
(一)资金拨付情况的评估。对各区、县(市)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套与拨付的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采用详细评估的方法。
(二)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的评估。
1.对各区、县(市)受助企业采用书面与实地相结合的方式。各受助单位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单位调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于10月20日前报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核对、收齐材料后,于10月25日前集中报送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拱墅区仙林桥直街3号仙林大厦1010室,宋晖,18658821130)。
2.抽取部分受资助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并通过电话、信函等其他方式进行个别调查。实地评估按不低于填表受助企业20%的比例确定名单,进场时间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其工作安排确定,并提前与各受助单位联系。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市)财政局做好辖区内本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工作,及时通知各受助单位。
(二)各受助单位须及时上报有关表格及材料,并准备好项目资料、账册和凭证等相关材料,做好专项评估的准备工作。《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单位调查表》应按附件的统一规格打印上报。
(三)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工作时,各受助单位应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专项评估工作的开展。专项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逾期视同无意见。如有拒绝第三方机构进场、拒不配合工作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资助对象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杜绝送礼、宴请、安排娱乐活动及其他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的行为。
联系方式:
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 宋晖,电话:18658821130;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刘立清,电话:85254032;
上城区人力社保局 潘晓雯,电话:89500902;
拱墅区人力社保局 任越,电话:85067278;
西湖区人力社保局 张扬,电话:89510712;
高新区(滨江)人力社保局 顾吉权,电话:89520832;
萧山区人力社保局 管军,电话:83581351;
余杭区人力社保局 李苏晖,电话:88720536;
临平区人力社保局 郎佳丽,电话:86148639;
钱塘区人力社保局 陆平颜,电话:89899950;
富阳区人力社保局 金观友,电话:61706602;
临安区人力社保局 叶 群,电话:89541376;
桐庐县人力社保局 俞敏翔,电话:58508565;
淳安县人力社保局 陈康伟,电话:89601321;
建德市人力社保局 陈 华,电话:64724435;
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 朱婷雯,电话:87173416
附件: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单位调查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专项评估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10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