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2 09:33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ang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也可在本机关网站(网址:http://hrss.hangzhou.gov.cn/)上查阅或下载。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9:00-12:30,14:30-18:00;冬令时:9:00-12:30,14:00-17:30

  咨询电话:0571—85254006

  传真:0571—85254012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网址: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当面申请机构及工作时间:杭州市人民来访(联合)接待中心人力社保窗口,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06号,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周五上午9:00—12:00。

   二、信息内容分类

  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本机关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办事事项、资金信息、业务信息、工作信息、公共服务、人事信息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编排说明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机构等构成形式呈现。
  四、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
  2.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hrss.hangzhou.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局网上直播、局微信公众号“杭州人力社保”、“杭州人社”和微博“杭州人社”等方式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1.申请提出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当场申请
  申请人到杭州市人民来访(联合)接待中心人力社保窗口(解放东路106号)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处理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