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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13-041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13〕68号 | 公开日期: | 2013-02-04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类型: |
杭人社发[2013]68号
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审批有效期限为一年;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实行期内有违反国家工时制有关规定的,续申请实行期限仍为一年。
二、获区、县(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或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工时制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审批有效期限为两年。
三、获省、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的用人单位,审批有效期限为三年。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时,应提供荣誉称号复印件。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