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 |
一、关于岗位设置方案执行的问题 | |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确需引进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而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 |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重大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但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 |
二、关于岗位任职条件的问题 | |
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 |
三、关于聘用合同签订的问题 | |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合同的期限,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签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已与工作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拒签聘用合同的,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
四、关于岗位聘期考核的问题 | |
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中心环节。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聘任的期限,一般为2-3年。聘期考核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聘期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体现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的不同要求。 “双肩挑” 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
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
五、关于市属事业单位七、八级普通职员岗位设置的问题 | |
内设机构规格为相当正处级的局级事业单位,最多可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内设机构数的1.5倍核定七级、八级普通职员岗位,其中七级、八级普通职员岗位各占50%。 | |
内设机构规格为相当副处级的局级事业单位,最多可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管理七级领导职数的50%核定七级普通职员管理岗位,并最多可按内设机构数核定八级普通职员管理岗位。 | |
内设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处级事业单位,最多可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科级领导职数的50%分别核定七级、八级普通职员岗位;编制数10人以下,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的相当于正处级事业单位,一般七级、八级普通职员管理岗位最多各核定1名 。 | |
六、关于严格“双肩挑”人员范围的问题 | |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对象。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 | |
“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杭人社发[2011]308号、杭人社发[2012]992号文件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担任领导职务满5年的,可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 | |
七、关于管理岗位十级职员竞聘九级职员的问题 | |
管理十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符合管理九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可以竞聘管理九级职员岗位。 | |
八、关于管理、工勤岗位高一等级空缺的,能否用于下一个等级的问题 | |
管理、工勤岗位高一等级空缺的,可分别用于下一等级的管理、工勤岗位,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任命的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得用于下一等级。 | |
九、关于以管理、工勤为主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问题 | |
以管理、工勤为主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可参照省里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中明确的“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 |
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结构比例控制的问题 | |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变化情况,计算使用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 |
十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的问题 | |
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聘上岗等形式,实现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人员能上能下,合理聘用。事业单位除组织实施全员竞聘上岗外,在日常竞聘上岗时,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实行逐级竞聘。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越级竞聘。越级竞聘规则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竞聘上岗后,应严格按照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 |
十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后低聘岗位等级的问题 | |
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3年以上,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单位可在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等级,并按时办理退休,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受处理等原因而低聘岗位等级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以及杭人社发[2013]197号、杭人社发[2013]19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
十三、关于因岗位设置方案限制,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晋升岗位等级的问题 | |
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限制,在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中未设置较高等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却无法晋升岗位等级的,单位可在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将其聘任到高一等级的岗位(对聘任副高级职称13年以上或中级职称13年以上的,可再提高一个等级聘任),并按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岗位的退休待遇。 | |
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限制,取得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却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在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将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并按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岗位的退休待遇。 | |
十四、关于正副高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 | |
事业单位正副高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确定,省里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明确的,按照省里规定执行;未明确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调控,原则上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数不高于副高专业技术岗位数的50%。 | |
十五、关于“政工”系列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问题 | |
“政工”系列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 |
除专业从事“政工”和社会工作专业的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应严格控制“政工”系列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多个岗位的,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明确岗位说明书,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 |
十六、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的问题 | |
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的要求,对实行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严格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缺额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推荐人选。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 |
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按照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岗位聘任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十七、关于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聘用的问题 | |
对新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事业单位可在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竞聘上岗有关规定将其聘用到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 |
市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省里发文公布的以我市转发文件为准)公布后两个月内实施聘用工作的,人员聘期可以从评委会通过或考试通过之日算起,其工资调整从聘用次月起执行;单位超过文件公布两个月后实施聘用工作的,其工资调整从实际聘用次月起执行。 | |
十八、关于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人员聘用的问题 | |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市实际,对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以下专业工作或任职年限,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 |
(一)中专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见习期满)及以上毕业,取得初级及以上资格(水平)者,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 |
其他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满 1年,可聘任技术员职务。 | |
(二)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担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水平)者,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 |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2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水平)者,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 |
十九、关于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问题 | |
对于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市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一般应按规定程序将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如招聘公告另有规定的,按照该公告进行聘用。 | |
对跨专业交流调动进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试聘。 | |
二十、关于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聘用的问题 | |
按照章程、法律规定产生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可按相关规定执行,兑现相应待遇。 | |
二十一、关于加强监管的问题 | |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聘任后,新聘工作人员或变动岗位等级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各区、县(市)属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 |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 |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013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