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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
受访嘉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 陈国妹
内容背景介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先后出台,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办法的宣传工作,扩大社会知晓面,更好的推进工作开展,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3年12月11日14:30-15:30
文字直播:
◇陈国妹: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感谢各位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今年7月19日,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由市政府印发;11月30日,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3〕8号)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两个文件均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修订《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及下一步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14:30:36]
◇陈国妹: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现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0年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实施五年来,总体运行平稳,社会反响良好。但随着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现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的制度设计和有些政策需作相应完善。因此,我们对照近年来我市医疗保障的运行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参考兄弟城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14:32:04]
◇陈国妹:本次修订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依据充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医改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尤其突出了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城乡统筹”的导向;二是政策统一。新《办法》作为今后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以及五县(市)在新《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制度框架、主要政策、运行模式的统一,进一步缩小了我市各统筹地政策的差异,基本实现医保市级统筹;三是实施灵活。新《办法》在政策原则统一的基础上,对部分具体标准采取了限高限低的办法,适当灵活,为各统筹地制定实施细则留有一定的自主权;四是体现公平。新《办法》突出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对基本医疗保障以外一些人群的保障待遇,将另行制定补助政策;五是职责清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对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 [14:33:48]
◇陈国妹:本次修订《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是市委、市政府坚持民生为本的执政理念,深化落实医改目标、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政策的修订完善,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前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4:35:14]
◇陈国妹: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10章73条。其中,取消了农民工大病医保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的规定和市本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政策等4项内容;新增了个体工商户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医保经办服务、参保人员权益保障、医保信息公开及保密规定等6项内容;调整完善了制度设置的方针和基本原则、非杭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条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置、住院医疗费的结算、非杭户籍职工子女的参保条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免赔付责任和社会保险监督等12项内容。
[14:37:01]
◇陈国妹:(二)《主城区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围绕新《办法》,修订后的《主城区实施细则》共9章97条,与现行《实施细则》相比较,取消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退休人员缴纳门诊启动资金、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急诊住院登记办理等6项内容;新增了在杭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非杭户籍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单独参加职工医保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新生儿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委托银行代扣、医保先行支付等11项内容;调整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筹资标准、职工医保费补缴办法、非杭户籍职工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住院医疗费支付办法(分区间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医疗管理相关登记办理规定、医疗困难救助政策、医保基金赤字的财政补助规定等17项内容。
[14:39:01]
◇陈国妹:(三)修订后《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特色亮点
亮点一:城乡统筹贯穿始终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改的精神,我市陆续出台政策,不断扩大参保覆盖人群,并打破参保的城乡户籍壁垒,逐步实现医保城乡统筹。此次《办法》修订,我们对全市各统筹地区都提出了明确的“广覆盖”、“城乡统筹”的要求,如要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个体工商户参保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的规定,取消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外来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的参保条件由原父母一方参加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5年降为满3年等。
[14:40:32]
◇陈国妹:亮点二: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本次政策修订,新增了大学生门诊统筹、少儿重大疾病补助、城乡居民困难救助等制度,形成了由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所组成的“2+1”医疗保障体系。从保障人群来看,覆盖了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大学生、少儿、老年人)等全部人群,实现了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从保障范围来看,从普通门诊统筹、住院、重大疾病补助到困难救助,保障层次清晰,从制度上解决了“因病致贫”的问题;从方便群众就医看,从三级医疗机构到社区服务中心,全市定点机构达2000多家,参保人员就医与购药更加便捷。去年,国家医疗保险评估专家组对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给予高度评价,盛赞“代表了我国医保制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14:41:55]
◇陈国妹:亮点三:市级统筹有序推进
修订后的《办法》作为今后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各统筹地不再单独制定当地的医疗保障办法,而是在修订后的《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考虑到各统筹地区的实际,新《办法》对医疗待遇(如缴费费率、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设置了最低保障标准,具体标准则由各统筹地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缩小了统筹地之间的待遇差异。同时,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防范基金风险能力,新《办法》还增加了建立医保市级风险调剂基金的规定。
[14:43:30]
◇陈国妹:亮点四:保障待遇不断提高
1、职工医保政策方面
一是新增灵活就业人员中持证困难人员单独参加职工医保的规定。
二是取消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的规定。现行《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当时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有病来参保,无病不参保”等选择参保问题。但随着我市医保政策的完善和宣传工作的深入,本市户籍人员的参保率已达98%以上,因此,选择参保的问题基本不存在了,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我们取消了这一限制政策。
三是扩大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在原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个人账户历年资金还可用于支付医保开支范围内的、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费用,以及医保开支范围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还可支付参保人员使用部分预防性免疫疫苗的费用等。
四是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国家和省医改提出的“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的要求,将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至24万元。
五是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分区间支付的办法。将职工医保的住院医疗费由三段式结算调整为二段式结算方式,即起付标准至4万元,4万元至24万元两段。而且从起付标准至4万元段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作了适当提高。
[14:45:03]
◇陈国妹:2、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方面
一是新增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规定。对全市各统筹地区提出要求,明确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二是新增在杭大学生门诊医保统筹的规定。但考虑到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门诊医保待遇从明年9月1日起实施。
三是新增新生儿参加及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间的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是调整城乡医保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国家和省医改提出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的要求,将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至18万元。
五是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同时也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将城乡居民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75%。为确保政策调整后医保待遇的落实,适当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各类人群的年筹资标准,即少儿医保从400元调整为500元,其中个人承担2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300元;大学生医保从120元调整为240元(含门诊统筹),其中个人承担60元,省市政府补助180元;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从
1200元调整为1500元,其中个人承担5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1000元;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从80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700元。
[14:47:03]
◇陈国妹:3、大病救助政策方面
一是增加少儿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5万元,本次修订调整为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财政按70%补助的规定。现行政策规定,主城区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市财政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助,但未包括少儿医保人群。修订后的《办法》对少儿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财政按70%补助。
二是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的规定。现有政策对城乡居民医保中的持证人员有困难救助规定,但对非持证人员没有救助政策。今年新修订《办法》增加了非持证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的规定,规定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超过部分可享受不低于50%的医疗补助。其中,主城区将城乡居民医保中非持证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的申请起点额度确定为25000元。
三是调整职工医保中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等)医疗困难救助的申请起点额度,即由原来个人负担超过20000元开始救助调整为超过15000元即可救助。
[14:50:16]
◇陈国妹:亮点五:经办管理全面提升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行为,提升医保服务能力,新增有关医疗保险经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保障、医疗保险信息公开及保密、医保先行支付等条款规定;为方便群众,提高服务效率,取消参保人员急诊住院需办理登记的规定;为方便参保人员缴纳医保费,新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委托银行代扣的规定。
[14:53:44]
◇陈国妹:三、贯彻落实《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打算
一方面,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本次《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订,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高度关注,因此,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我们真诚地希望各位新闻界朋友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与我们通力合作,把《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宣传好、宣传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把宣传好新《办法》和实施细则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政策咨询、发放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宣传工作做到群众家门口,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
另一方面,做实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这次《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件件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再有20天就开始实施了,而且城乡居民医保新一年度的征缴工作也即将拉开序幕,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对此,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计划,周密安排,近期重点做好三件事:一要组织力量尽快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完善和经办流程制定工作;二要抓好各级经办部门的业务培训,尤其要通过我们特别是基层人力社保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确保参保人员清楚政策变化;三要特别关注新《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确保新政策与现行制度平稳衔接。
[14:55:08]
◇问: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15:00:57]
◇答:我市现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总体运行较为平稳,社会反响良好。但也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现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主城区,而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各有政策,且差异较大,需要统一。二是现行的一些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不相符,需要调整完善。三是《办法》实施后,又出台了一些单项政策,需要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办法》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15:01:51]
◇问: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15:03:14]
◇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依据充分。本次《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医改的要求来修订完善,尤其突出了城乡统筹,符合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二是政策统一。修订后的《办法》作为今后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各统筹地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制度框架、主要政策、运行模式的统一。三是实施灵活。修订后的《办法》在政策统一上坚持原则,在具体实施标准上适当灵活,如缴费费率、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设置一定的区间,为各统筹地制定实施细则留有一定的自主权。四是体现公平。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对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一些人群和保障待遇不列入修订后的《办法》之中,如离休干部、劳动模范、伤残军人等的医疗补助政策,将另行制定相应政策。五是职责清晰。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对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 [15:03:38]
◇问: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区域? [15:06:54]
◇答:答:新修订的《主城区实施细则》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 [15:07:07]
◇问: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在内容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15:09:24]
◇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9章97条,与现行《实施细则》相比较,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等政策6项,新增在杭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非杭户籍个体工商户参保等政策11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筹资标准、医疗困难救助等政策17项。 [15:10:50]
◇问:为什么要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15:12:24]
◇答:为了确保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105号)精神,将原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纳入到职工医疗保险。 [15:13:44]
◇问:取消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这一规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15:16:01]
◇答:现行《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 以上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当时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有病来参保,无病不参保”等选择参保的问题,实践证明对促进参保扩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随着我市医保政策的完善,本市户籍的参保率已达98%以上,取消这一制约措施的时机已成熟,因此,我们取消了这一限制政策。 [15:17:17]
◇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何规定? [15:18:29]
◇答: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对主城区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经登记后,可单独参加职工医保。 [15:18:53]
◇问:非杭户籍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15:20:09]
◇答:根据新修订《办法》的规定,非杭户籍人员,劳动年龄段内,在统筹地灵活就业,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其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 [15:21:23]
◇问:对非杭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医保有何规定? [15:22:54]
◇答:现行《办法》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随父母一方在杭读书或随父母一方在杭居住的学龄前儿童,可按规定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但目前各统筹地对学龄前儿童设置的参保条件不尽相同。为统一各统筹地的政策,新修订的《办法》对学龄前儿童的参保政策统一调整为其父母一方参加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其学龄前儿童可参加医保。该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15:23:07]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有何规定? [15:24:22]
◇答:根据新修订《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医保费。 [15:25:36]
◇问:参保人员退休时医保缴费不足20年部分费用应由谁来补缴? [15:26:54]
◇答:现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应缴医保费不满20年的,应一次性补足,但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其退休时不足20年部分的补缴,未明确补缴的责任主体,在实际经办中有时会出现应由谁补缴的问题,对此用人单位意见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5:27:07]
◇问: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分区间结算的方式? [15:28:20]
◇答:现行《办法》规定,职工医保的住院医疗费为三段式结算方式,根据就诊的医疗机构等级及发生的费用段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计算较复杂,难理解。本次修订的《细则》将职工医保的住院医疗费由三段式结算调整为二段式结算,即起付标准至4万元,4万元至24万元两段。政策调整后,对参保人员的待遇基本没有影响。 [15:29:33]
◇问: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 [15:30:45]
◇答: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杭州实际,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而现行政策规定的职工医保18万和城乡居民医保15万元已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职工医保由18万元调至24万元,城乡居民医保由15万元调至18万元。 [15:31:59]
◇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有何变化? [15:32:12]
◇答: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同时也为逐步解决财政暗补变明补的问题,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各类人群的筹资标准。即少儿医保从400元调整为500元,其中个人承担2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300元;大学生医保从120元调整为240元(含门诊统筹),其中个人承担60元,省市政府补助180元;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从 1200元调整为1500元,其中个人承担5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1000元;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从80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700元。 [15:32:36]
◇问: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医保政策有何调整? [15:33:50]
◇答:目前在杭高校的45余万名大学生全部参加了主城区城乡居民医保中的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但门诊医疗一直没有实行统筹,部分在杭院校和学生有一些意见建议,同时也反映我市医保体制还不够完善。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医保体制,妥善解决大学生门诊医保待遇,经与省有关部门商议,增加在杭高校大学生门诊医保统筹的规定,但考虑到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门诊医保待遇将从明年9月1日起实施。 [15:34:22]
◇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大病救助政策方面有哪些调整? [15:34:36]
◇答: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医疗困难救助政策进行了三方面的调整完善。一是增加少儿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财政按70%的比例救助的规定。二是增加对城乡居民医保中的非持证人员的医疗救助,其医疗救助的申请起点额度为2.5万元,并按50%-90%的比例救助。三是调整职工医保中在职人员和机关退休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起点额度,由2万元调整至1.5万元。 [15:35:52]
◇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方面有哪些调整? [15:36:06]
◇答: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作了一些调整。在原基础上新增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健康体检费(限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内范围);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15:37:22]
◇问:哪些人员可以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5:38:34]
◇答: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15: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