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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16-032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劳社险〔2004〕193号 | 公开日期: | 2016-05-24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类型: |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临时工可计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
依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的精神,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招用的临时工,后在同一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1983年12月31日前,即我市全面试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的临时工期间按国家、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在1984年1月1日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作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 |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 |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
2004年0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