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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人社局    2016-06-22 10:28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浙人薪[2001)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直单位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进行健康休养,在健康休养期间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由市直各单位报销,并在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其余经费由市财政专项解决。各县(市)、区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二、今年的健康休养对象条件,因以 1998年以来,符合省规定的健康休养条件的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市直各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浙江省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养登记表》,于2001年8月底前,上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
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是一项新的干部福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省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一年七月三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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