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580267448/2016-0334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薪〔2003〕115号 公开日期:2016-06-23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
关联类型:

关于中小学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局    2016-06-23 14:29

拱墅区人事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教师享受10%津贴范围的请示》(拱人[2003]6号)收悉。根据浙改工(1988)10号文件关于“原属学校教师编制的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作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提高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市教育局杭教人(1999)33号《关于在直属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的通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 、凡在1999年8月底前,确因工作需要调到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其享受的教师10%工资予以保留;个别确因不胜任教学工作等个人原因调作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其享受的教师10%工资不予保留。
2 、凡在1999年9月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教师实行竞争上岗,落聘后离开教师岗位改任学校其他工作的,其享受的教师10%工资不予保留。
此复。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