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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16-033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薪〔2003〕115号 | 公开日期: | 2016-06-23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类型: |
拱墅区人事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教师享受10%津贴范围的请示》(拱人[2003]6号)收悉。根据浙改工(1988)10号文件关于“原属学校教师编制的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作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提高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市教育局杭教人(1999)33号《关于在直属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的通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 |
1 、凡在1999年8月底前,确因工作需要调到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其享受的教师10%工资予以保留;个别确因不胜任教学工作等个人原因调作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其享受的教师10%工资不予保留。 | |
2 、凡在1999年9月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教师实行竞争上岗,落聘后离开教师岗位改任学校其他工作的,其享受的教师10%工资不予保留。 | |
此复。 | |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