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关于“对在县以下基层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增发岗位津贴或上浮一档职务工资的待遇,对其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退休费”的规定,现将有关计发退休费问题通知如下,以贯彻执行。 | |
一、范围与对象 | |
按国发(1983)74号、浙政(1983)52号和浙劳人薪(1991)153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工作实行浮动工资范围中,凡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累计三十年的退休农技人员。 | |
二、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 |
1、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农技人员,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两项之和的全额计发退休费。 | |
2、参加¨八五”工改而未参加“九三”工改的退休农技人员按其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和根据浙改工(1993)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计发退休费. | |
3、未参加“八五”工改的退休农技人员,按其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全额计发退休费。 | |
三、执行时间 | |
1996年9月1日以后退休的农技人员,从退休的次月起执行,1996年8月底以前退休的农技人员,从1996年9月起执行。 | |
四、审批权限 | |
市属事业单位报各主管局审批;区、县(市)由各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