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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16-0336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政〔2010〕398号 公开日期:2016-07-19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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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人社局    2016-07-19 12:16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对象的问题
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空壳”和歇业事业单位暂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各级党校中,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其他在编在册人员均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对象。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确定的问题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由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所明确的单位类别、职能、任务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确定。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报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明确主体岗位类别,确定岗位总体结构比例。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岗位聘用的问题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单位岗位等级数额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对原职务超过单位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保留原职务对应等级岗位的工资待遇,职务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对技术等级高、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等特殊情况的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可参照同类人员安置进机关的做法综合统筹考虑。
四、关于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的问题
城区街道(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设置职员七级管理岗位。
县(市)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经当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设置职员八级管理岗位。
五、关于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问题
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1个确定,由区、县(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调控使用。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首次聘用的问题
在设置岗位时,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在首次聘用岗位时,根据承认现状的原则,以本单位已聘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计算高中初内部各等级岗位之间的岗位数。
七、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问题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浙江省特级专家;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八、关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的问题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杭州市新世纪“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员;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获省级奖项,为省内同行所公认;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获省级奖项,为省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获省级奖项,为省内同行所公认。
九、关于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实行城乡统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的规定,因此,应按省里下达的行业结构比例执行。
但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考虑到地区和城乡之间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可在下达的结构比例基础上,根据各类高中的发展现状作适当调控。对省重点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40%以内,以使全市高中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平均水平与省确定的行业结构比例基本一致。
十、关于教研室等高层次人才密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问题
这类单位因工作需要,新进人员基本上是高层次人才,比较特殊。岗位设置时,应当充分考虑这类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从实际出发,适当高定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十一、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高级专家聘用的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十二、关于从“06工改”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期间退休的专技人员如何调整岗位工资的问题
对“06工改”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期间退休的所有助理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提高一级岗位工资;对任高级职称13年以上或中级职称13年以上的,可再提高一级岗位工资。其中,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需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十三、关于2006年7月1日后离岗退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2006年7月1日以后已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离岗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期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
十四、关于事业单位中有企业人员混岗的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混岗使用企业人员没有政策依据。岗位设置中,应按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设置岗位并进行聘用。非正式在册工作人员由单位实行“两本账”管理。
十五、关于行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设置问题
对从事业单位借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回原事业单位参加岗位竞聘,按岗聘用、签订合同。对行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而配备的人员,暂不列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十六、关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人员的聘用问题
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并且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按国家规定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业资格),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在设置岗位时,可按其职级设在相应管理岗位。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对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可按其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计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基数,计算专业技术高中初内部各等级岗位,占相应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待遇。
十七、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聘用问题
已聘任在政工专业职务岗位且专职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人员,按照“双肩挑”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关于首次岗位聘用后现有人员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后续管理问题
对首次岗位聘用后,现有人员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岗位晋升可按照“退三进二”的办法予以过渡,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十九、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事业单位的界定问题
对市属事业单位中“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事业单位”的界定,可以编制数10人为标准,不足10人的可要求主管部门进行集中调控。各区县市对“小单位”划分标准可自行掌握。
二十、关于地方政府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权限问题
地方政府所属高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操作中,应按照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和省人力社保厅同意、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办理。
二十一、关于首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接收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相关的试用(见习)期和转正定级规定以及工资标准,从这些人员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确定工作岗位,试用(见习)期结束履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和岗位工资待遇。对于国家或省、市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关于岗位等级工资兑现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首次岗位设置,且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经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认定,从认定后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