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580267448/2016-0336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2〕992号 公开日期:2016-07-19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五、六级普通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局    2016-07-19 12:17

市直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五、六级普通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告所属各事业单位,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1日

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五、六级普通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市属事业单位五、六级普通职员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事业单位五、六级普通职员(以下简称五、六级普通职员),指不承担领导职责、被聘任在五、六级管理岗位上从事其他管理任务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
市属事业单位五、六级普通职员,采取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统筹管理使用的方式,同时在选拔聘任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原则。
(三)按岗聘任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聘任条件
(一)选拔聘任的五、六级普通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选拔聘任五、六级普通职员应当在经核准的管理岗位数额内进行[除第(三)点第2类情形外],并不得超过本单位的机构规格(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五、六级普通职员的聘任数量应控制在经核定的五、六级管理岗位数的50%以内,其中五级普通职员的聘任数量不超过核定的五、六级普通职员聘任数量的50%。
(三)选拔聘任方式包括平级聘任和晋升聘任。其中平级聘任工作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承担领导职责的五、六级职员,由于年龄因素或工作需要等非本人原因退出领导岗位时,单位可分别将其平级聘任为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五、六级普通职员。其中对符合“双五”条件 (即岗位任职满5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承担领导职责的五、六级职员退出领导岗位,单位首次聘用时,如本系统内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暂时超岗位数将其平级聘任为五、六级普通职员。
2、对按政策安置的原行政正团级和原行政副团级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如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分别将其聘任为五、六级普通职员。
(四)晋升聘任工作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晋升聘任为五级普通职员的资格条件为开展选拔聘任工作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现任或曾任担负领导职责的六级职员累计满13年的管理人员。
2、晋升聘任为六级普通职员的资格条件为开展选拔聘任工作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现任或曾任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职员累计满16年的管理人员。
(五)关于任职年限,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任事业单位相应级别领导职务、原在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任相应级别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后被聘任为事业单位担负领导职责的六、七级职员的,其原在部队任相对应级别的行政职务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等个人原因中断任职时间的,其任职年限只能从任现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对受处分降职或撤职的,其原聘岗位(任命职务)的任职年限不能计算为低级岗位(低职务)的任职年限,一律从受降职或撤职后所聘岗位(任命职务)的任职时间起重新计算。
(七)原担负领导职责且实行“双肩挑”管理的职员选拔聘任为五、六级普通职员后,不再实行“双肩挑”管理。
四、聘任程序与要求
(一)平级聘任五、六级普通职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负责聘任。
(二)晋升聘任五、六级普通职员,应通过竞聘上岗方式从本单位本系统现有人员中选聘。晋升聘任五、六级普通职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岗位说明书)、聘任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对民主测评较差或多数人不推荐的应聘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将名单在本部门及单位内进行公示。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负责聘任。
(三)选拔聘任五、六级普通职员的情况应报市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其中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聘任人选由单位审核同意报市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开展聘任,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任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聘任。
(四)在选拔聘任五、六级普通职员过程中,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且已入轨运行的市属各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属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本办法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